政府實行必要的干預不是破壞市場經濟,而是為了促進市場競爭與市場經濟的形成,彌補市場經濟在局部領域內的不足,維護市場行為與社會公平及正義之間的平衡
2月4日,廣東省政協委員李建潯提交提案,稱該省銀行單方宣布收費純屬霸王條款,建議主管部門立即叫停。并估測全國有10億個小額賬戶,各銀行可以憑單方行為年獲利256億元。
儲戶在銀行存款等于是與銀行簽訂了服務合同,所以銀行在未與儲戶協商情形下實施單方收費,實際就是單方撕毀原訂合同,不能說不是一種漠視儲戶權益的非誠信行為,也有違公平交易的準則。因為儲戶是按照原有服務條款與銀行達成協議的,但是他們存款后卻要按照單方更改的規定繳費,這就使得銀行單方收費行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強制交易性質。
有人可能會認為,銀行提供的是商業服務,銀行收費是一種市場行為,如果儲戶不滿銀行的收費規定,可以另外尋找金融機構儲蓄。這樣的說法其實只在充分競爭領域適用,即只有消費者真正具有選擇服務者的條件下才是合理的。但是當前商業銀行固然不只一家,可是彼此之間并未形成實質性的競爭局面,而且幾家銀行還常常聯合起來收費,儲戶根本就沒有選擇更能維護自身利益的金融機構的機會,所以以市場行為為銀行單方收費行為辯護是無力的。
對于不能形成充分競爭的領域,政府的首要任務應當是在該領域培植競爭,但在充分競爭局面形成之前,政府應對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價格與收費行為進行管制,而不能任由壟斷或實質性的壟斷經營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鑒于壟斷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必然性,在競爭短期內難以形成情形下,政府應當轉而實施干預,以維護壟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平衡,而只有當該領域內的充分競爭形成之后,才宜放開對服務價格與收費的管制。所以,在當前情形下,有關政府部門應通過盡快出臺銀行服務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及收費前舉行價格聽證會等方式,對商業銀行收費行為進行制約,以實現其與儲戶之間的交易公平及社會公平。
商業銀行出于自利本能,一般都會照顧儲蓄大戶,而漠視小儲戶的利益,當前包括小額賬戶收費在內的許多收費行為都是針對小儲戶設立的。但是政府必須意識到,居民無論賬戶大小都有在銀行存款的權利,都有被平等對待的權利,如果銀行可以對小賬戶實行歧視性政策,必然會影響到這些儲戶儲蓄權利的實現,所以政府規范銀行的收費行為,乃至于叫停銀行的單方收費行為,也是保障小儲戶實現儲蓄權利,防范金融與儲蓄領域出現道德風險的需要。
政府確實不應隨意干預市場,但是對于那些缺乏充分市場競爭,以至于形成了壟斷經營與利益的領域,政府不能袖手旁觀;政府確實不應越位,但是對于那些即便存在一定競爭,但是單純依靠市場難以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領域,比如醫療、教育、住房等領域,政府也應進行必要的干預;政府固然不能以道德要求代替市場行為,但是當部分領域完全市場化可能引發社會道德風險時,政府應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以消弭市場行為與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之間的沖突。
政府實行必要的干預不是破壞市場經濟,而是為了促進市場競爭與市場經濟的形成,彌補市場經濟在局部領域內的不足,維護市場行為與社會公平及正義之間的平衡,因而恰恰是在為市場經濟創造必要的條件。(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