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復征求各界意見后,北京市再次修改即將交付人大審議的地方法規草案《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此前引起坊間廣泛關注和非議的“民宅禁商”規定終被刪除。這不僅是北京市地方立法過程中尊重民意的表現,更是立法主導者破除陳舊保守思維邏輯,充分尊重私有財產權利的表現。
據報道,北京市之所以最終不將“民宅禁商”納入法規禁止之列,源于剛通過的《物權法》上并沒有絕對禁止“民宅禁商”,而此舉是為了避免和上位法沖突。應該說,《物權法》中靈活處理民用住宅用途的做法,也是國家立法機關尊重公民私有財產權利的結果。
根據我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是公民基本財產權利的重要內容,國家尊重和保護包括這一權利在內的各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這種尊重和保護,首先就應當表現在對所有權的完全保護。
所有權是個既通俗又很專業的概念,從法律的角度看,它是指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對屬于自己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個人只有在這四種權能都具備時,才能稱得上是完整的所有權。在這四項權能中,占有是所有權的基礎和表現形式,使用和收益是實質內容,處分權是根本標志。
作為公民對房屋的所有權而言,同樣必須滿足上述四項權能,才能稱得上完整的所有權。但根據當前很多地方的政策法規,公民的住宅所有權實質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使用權的限制——“民宅禁商”。
規定“民宅禁商”的理由或許有很多,比如怕影響鄰居的生活,怕危害居住環境,怕帶來安全隱患,等等。但這種理由并不能成為普遍性實施“民宅禁商”的前提,因為根據權利處分自由和尊重他人權利的兩個基本原則,民宅經商只要排除了上述隱患和可能性,并且得到鄰居的同意,就應當是可以進行的。換句話說,民宅是否可以經商,不能由國家通過立法一刀切地禁止,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自由決定。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物權法》并未就民宅經商問題統一規定,而是在其第77條中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這樣一來,《物權法》規定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實施,如何讓全體業主同意這個程序,并讓其得以落實,就是政府管理者所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了。畢竟,公共管理就是要為私權的合法處置,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以及具體的執行環境和相關服務。
一些地方之所以習慣于限制民宅的用途,是因為習慣了“管治”的思維,喜歡在這種思維下包攬一切,既管公共事務,又干涉私人權利。在有些地方發生的執法人員亂闖民宅、政府濫設行政許可、插手經濟糾紛等現象,就是這種保守思維的結果。
回到民宅經商的問題上看,管理者是否承認民宅所有權人在使用時的自由,不僅涉及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性問題,更涉及對公民私有財產權利的深刻理解和尊重問題。這個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好,將直接影響我國法治進程中公權和私權界限的分野。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只有當包括財產權在內的私權自由得到充分尊重,法治才可能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