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入資產不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業績的定向增發方案,將很難再有魚目混珠的機會。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中國證監會正在對定向增發的一些基本規則進行明確。
中國證監會此舉旨在鼓勵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注入優質資產來顯著改善上市公司的質量。據了解,不少被中國證監會否決掉的定向增發方案,原因就在相關方案得利最大的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持有待注入資產的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昨天公告取消定向增發的魯能泰山,當初是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定向增發10家試點公司之一。雖然公司沒有說明取消定向增發的原因,但記者了解到,擬注入資產不能顯著改善公司業績才是根源所在;被中國證監會否決的SST華新定向增發方案也是類似原因。
除了明確禁止上報不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業績的定向增發方案,中國證監會明確的定向增發基本規則還包括定向增發的價格和鎖定期。確定定向增發價格,屆時將有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與發行期首日(發出邀請函日)等三個時點,而鎖定期是一年還是三年,則和確定的定向增發價格高低直接掛鉤。具體而言,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定向增發完成后成為公司控股股東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定價基準日,并鎖定三年;純粹以現金認購的財務投資者認購價格則因鎖定期長短而有所區別,鎖定期為一年的以上述三個時點的股價孰高原則確定,鎖定期為三年的則可選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做定價時點;對資產+現金模式定向增發的鎖定期,以不同的定價基準日確定鎖定期。也就是說,資產認購部分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基準鎖定三年,采用股價孰高原則的現金認購部分鎖定一年。(陳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