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剔除大盤因素和同行業板塊因素影響,上市公司股價在股價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預計籌劃中的重大事件難以保密或相關事件已經泄露的,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上市公司股價在股價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20%的,上市公司除向證監會提供材料自脫干系外,證券交易所還要進行專項分析。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發行股份等行為的,應同時承諾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這一旨在維護市場秩序,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的政策還強調了信息獲取的公平,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不得有選擇性地、提前向從事證券投資、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等特定對象單獨泄露。
另外,“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
除此之外,證監會昨天還同時發布了關于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決定,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關于發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通知等四項文件。(記者 楊學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