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0日,S*ST光明發布公告稱,該公司副總經理黨建軍于2007年12月21日以7.56元購入公司股票22800股,2008年1月7日以9.35元賣出了5700股,本次買賣獲利9769.25元。該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已責令黨建軍將本次買賣公司股票所獲收益9769.25元于2008年1月31日全額上繳歸公司所有,責成黨建軍書面檢討,并在董事會、監事會上予以通報批評,并保證今后不再發生此類行為。
對此,記者于1月15日采訪光明方面的證券事務人員。對方表示,黨建軍違規買賣股票在是在不懂法的情況下買入,其買入的動機是對本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看好公司的前景。并表示:“以后會加強相關法律知識培訓,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但作為一個上市公司高管,黨建軍真如光明方面所說不懂法嗎?如果不懂證券法規,又是如何取得上市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的?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詳盡調查,發現幕后一些東西與光明的回答有所出入。
是否涉嫌內幕交易?
根據公告,黨建軍于2007年12月21日買入22800股該公司股票,當日股票牢牢的收在漲停板上,僅在上午打開過幾次缺口。對此,一位熟悉證券交易規則的專家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在漲停板上,沒有及時獲得消息下單的人是買不進這只股票的,并且,下買單還要及時”。如此看來,黨建軍一定是獲得什么消息后在開盤時就下單布局,在當日方能買進22800該股。
另一方面,黨建軍買賣股票的時機似乎相當準確及時。在其21日買進公司股票后第二個交易日即25日,該公司便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2008年1月2日復牌后該股連續拉了三個漲停板,1月7日,該股在拉高后黨建軍以9.35元賣出了5700股,以當天的走勢來看,9.35元幾乎當日走勢的高位。按照光明家具的證券事務代表所說的,黨建軍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入該股的,但其高超的炒股技術不得不讓人感到懷疑。
再看看造成股價上漲的利好消息:2008年1月2日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債務和解豁免了公司8700萬元債務;2008年1月4日與工商銀行伊春新興路支行債務和解豁免了利息1,163萬元,預計全年業績將實現扭虧為盈。
200年1月2日和4日發生的兩起利好消息對比黨建軍2007年12月21日買入股票,相隔時間達10日,對比《規則》中規定的2個交易日,這似乎是合規的。但記者從東方資產管理方面的相關人員了解到,由于S*ST光明已是連續三年虧損,如果2007年無法扭虧,2008年就將退市,為此相關方面一直都在做努力,去年12月中旬就和光明家具方面在探討豁免債務等方式。如此說來,作為副總經理的黨建軍,對于債務豁免此重大利好的決策過程,擺脫不了知情人的干系。按此推理,黨建軍在12月中旬就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了。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部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信息是否提前泄露?
記者了解到,在12月25日發布重大公告的前兩個交易日,也就是黨建軍交易的12月21日當日,該股就已經發生了異動,伴隨著較高的換手率和成交量,股價連續兩天漲停。而在此之前,該公司的股價一直在6至7元之間徘徊。
“利好未披露,股價先漲停,這只能有兩種解釋,市場的投資預測能力相當準確,或者是尚未公布的利好消息已經先行泄露”,一位熟悉證券法律方面的律師向記者說道。然而,對于以該股的走勢來看,準確的買入時間似乎在暗示著利好消息被相關人士先知的可能。
對比2007年上半年的杭蕭鋼構事件,記者發現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同樣都是在利好消息獲披露之間股價就產生了異動,并且接連以漲停的速度攀升,同樣都有內部公司人員利用該利好信息獲得收益,只不過,兩者所涉及的金額大小有區別而已。
黨建軍是否僅僅是自己一個人在違規買賣本公司的股票?黨建軍是否會將自己所獲知的利好消息轉告他人?那和黨建軍當天一起在漲停板大量買進該公司股票的人是以怎么理由買進的呢?這里面似乎還有太多的疑問,而這一切,都和光明家具的債務豁免扭虧為盈的利好消息是否泄露有關。
記者隨即在WIND資訊系統上發現:在黨建軍買入和賣出股票的這幾天,江海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伊春繁榮路證券營業部赫然出現在S*ST光明買賣金額前五名名單中,據了解,江海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伊春繁榮路證券營業部是光明家具辦公所在地黑龍江伊春市為數不多的幾家證券營業部之一。這一幕,又不禁讓人想起了與杭蕭鋼構的相似之處。
如何追究違規責任?
對于此次高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光明家具方面表示已責令黨建軍將本次買賣公司股票所獲收益9,769.25元于2008年1月31日全額上繳歸公司所有,責成黨建軍書面檢討,并在董事會、監事會上予以通報批評,并保證今后不再發生此類行為。
“黨建軍違規炒股影響了光明家具的企業形象,公司保證以后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情,對黨建軍的處罰也已經在公司的公告中披露”對方證券事務工作人員向記者無奈的坦言,并表示:“我們已經嚴格按照證監會和深交所的決定履行相關程序”。
鑒于對方表示的:黨建軍在不知情、并且對公司的未來有堅定的信心的情況下買入本公司的股票,黨建軍此舉并非內幕交易, 并且也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相應的處理。但相關人士認為:黨建軍的處罰決定是公司自己審查后做出的結果,相關監督機構并未進行對其進行詳盡的調查,也未見公司起碼的向投資者道歉的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內幕交易數額達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的;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4.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建軍此次買入22800股共計金額172368萬元,并未達到法定額度,并且,此次買賣股票是否為內幕交易并未有相關司法機構進行認定,排除了被追訴的可能。
武漢大學一位教授表示:“如何正確界定內幕交易,直接影響到了內幕交易情節的嚴重程度,目前界定工作有一定的難度,只有加強上市公司的自身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加強事前監督,完善相關法律,才能有效遏制此類問題發生”。(記者 何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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