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多家上市公司獲悉,中國證監會已就股權激勵有關事項下發兩個備忘錄,對多個敏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提高了股權激勵的審核標準。
對于少數上市公司在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時授予價格過低的問題,備忘錄規定,以定向發行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授予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如果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于上述標準,激勵方案將由中國證監會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備忘錄強調,上市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于歷史水平。此外,鼓勵上市公司同時采用市值指標(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和行業比較指標(業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為規避監管,少數上市公司曾借道股東實施股權激勵,這一模式今后將被叫停。備忘錄規定,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按照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一年內授予激勵對象。
對于監事能否成為激勵對象的問題,國資委曾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監事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一般公司并無此限制。而備忘錄明確,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備忘錄還規定,上市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記者 何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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