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資委聯合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授予、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等作出了規定,并設置了股權激勵的上限。
不超行業水平禁行權
通知指出,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在授予股權時的業績基礎上有所提高,凡低于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的不得行使。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行業,相關企業的業績指標,則通過設定經營難度系數等方式,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業績的影響來制定。
行權實際收益設上限
通知規定,要綜合公司業績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對股權激勵收益增幅進行合理調控。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若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或將行權收益上交公司。
隨著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水平提高,將逐步取消股權激勵收益水平限制。
擬披露股權激勵動態
通知還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進展情況,包括公司的改革發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薪酬水平、股權行使及其股權激勵收益、績效考核等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對外披露。
-專家解讀
可限制濫行權行為
據了解,2006年,國資委就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在當年共有40家公司推出了規范的股權激勵計劃。截至目前,僅有19家已實施了股權激勵方案。
北京科技大學金融管理學院教授劉澄介紹,近年國資委為考慮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高管授予股權的規模、行權價格及條件有嚴格把關。但目前行權股票的規模大、價格低、行權條件的過于寬松是主要問題。通知確定了授予與行權的指標,意味著只要業績達不到業內平均水平,高管無法兌現這些期權。因此業績考核指標納入股權激勵能達到標桿的作用。
他還指出,雖然通知能提高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經營者的激勵,但對股市整體影響不會太大。(劉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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