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投保人)的調解費用,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申請保險調處機制來調解保險糾紛是免費的,對保險公司各個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調解費用。”昨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透露,目前北京地區正著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試點工作,在進行保險合同糾紛過程中,不向保險消費者收費。
北京地區已經著手試點
楊華柏是就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問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時透露的。
早在2005年4月以來,保監會就在上海、安徽、山東等地積極開展了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 而目前“北京已經在著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試點工作”。楊華柏透露,但具體方案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公布出來。
調解對保險消費者免費
圍繞很多消費者關心的糾紛處理是否收費的問題,楊華柏表示,對保險消費者是免費的,保險公司是否收費由行業協會與保險公司協商決定。他指出:“原則上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申請保險調處機制來調解保險糾紛是免費的。但是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個地區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調解費用。對保險人來說,由各個地方根據不同的情況收取很低的費用,具體情況由各個地方的行業協會跟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收費方案還要經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備案或者同意。”
保險人不受強制性約束
對于這個調節機制,廣大消費者在表示歡迎的同時,也對它的構成提出了一些異議。不少消費者擔心由于調節機構由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組成,很難保證公平。還有消費者對保險是否會執行調解結果提出了質疑。
楊華柏表示,從程序上來說,監管部門設定了一個對被保險人來說是可信的保護,即被保險人不受強制性的約束。這個處理解決機制,如果保險協會里面的處理人員不公正地處理案件,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這個設計,就可以從根本上來打消大家對這個事情的疑慮,你有認為不公平而不接受的權利。
一旦“經調處機構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執行,對達成調解協議超過十日沒有履行的,我們監管部門將依法做出處理。”(記者:仇兆燕)
【名詞解釋】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種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方式。所稱調解模式是指各地由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的糾紛調解處理機構主持、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達成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協議的運行模式。日前保監會對外發布《關于推進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適宜快速處理的案件調解處理工作一般20日,最長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