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館吃飯能否自帶酒水,一直是消費者和商家激烈爭論的話題。這個持續多年的爭論,隨著去年底北京消費者要求返還開瓶費的勝訴和浙江溫州23家酒店發表集體聲明而白熱化,并逐步演變成一場扯不斷、理還亂的拉鋸戰。
今年初,貴州省推出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餐飲、娛樂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叫停了開瓶費。
巧立名目繼續收費
“服務員,幫忙把酒開一下。”
“先生,請您先付20元的洗杯費。”
“洗杯費?我自己帶酒還要收洗杯費?”
“您可以自己帶酒,我們不收開瓶費,但要收洗杯費,這是店里的規定。”
這是發生在貴陽市西湖路某咖啡館里的一幕。日前,市民王旋與幾位朋友用餐時,席間欲將自帶的一瓶紅酒請服務員打開,對方卻稱要收洗杯費。盡管該項收費不論用餐人數、也不論用了幾個杯子,但王等人當即提出質疑,而對方則堅持要收,最后雙方不歡而散。
無獨有偶。張女士與大學同學到某酒樓聚餐,剛拿出自帶的6瓶啤酒,服務員即稱每瓶啤酒要收1元的洗杯費。張女士很納悶:以前聚會都光顧這家酒樓,沒聽過這樣的收費。服務員說,洗杯費是3月1日開始收的,其實就是為顧客提供服務。記者發現,該
酒樓菜單上專列了一項洗杯費:啤酒每瓶1元、紅酒每瓶20元、洋酒每瓶30元。
“如果我不開這個洗杯費呢?”張女士問。
“那您就只能自己給自己服務。”服務員答曰。
食客指責變相生財
記者隨后調查貴陽市部分餐飲消費場所發現,盡管一些酒樓已將“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拆除,“開瓶費”三個字也極少出現在商家出示的賬單中,但當消費者滿心歡喜地拿出自帶的酒水時,服務員會立即上前告知要收取洗杯費,弄得人一頭霧水。
碰上自帶酒水的顧客,商家要收的還不止洗杯費。被改頭換面納入服務賬單的費用還包括“器皿費”、“樓面費”、“酒費”及“超時費”等,金額從幾元到幾十元不等,均由商家自定。有的甚至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待顧客酒足飯飽后,酒樓負責人才出來定價收錢。而對于“超時費”,大多解釋就是:喝酒比光吃飯要花時間,占用了酒樓的經營時間。
一位餐廳領班告訴記者,自帶酒水的人多了,會影響餐館經營,但客人一聽到開瓶費心里就起疙瘩,所以換成其他名稱收費。
市民普遍認為,收取開瓶費尚存爭議,如今又換湯不換藥地變相生出這些五花八門的名目來,價錢又是商家自定,玩這樣的文字游戲對消費者很不公平。
商家抱怨生意難做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開瓶費”官司經一審裁決“開瓶費”屬不當得利,涉案酒店全額返還消費者100元,從而引發多方一致認定商家應取消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
“酒樓收開瓶費惹過官司,還敗訴了,你們為什么還要換種叫法來收費?”
“沒辦法,很多人自帶酒水,不收這些費用生意很難做。”大多餐飲業者回應質疑的第一句話就是抱怨。
某酒吧經營者張清分析說,收開瓶費是想給消費者設一個門檻,讓其主動消費店內酒水;但消費者往往認為店內酒水太貴,便習慣自帶。“當然,顧客自帶酒水來,我們依然提供周到的服務,為客人開瓶、端杯、倒酒、擦桌、洗杯等等,這些服務收幾元或十幾元錢難道就過分了嗎?這可都是投入勞動成本了的。”張清有些不平。
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秘書長何之紱表示,餐飲業其實是微利行業,
消費者自帶酒水消耗了企業的服務成本費用,這些服務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則分攤到消費者的消費實物上,如果禁止收取開瓶費、洗杯費等費用,會直接影響行業生存。
關鍵在于換位思考
記者就洗杯費一事咨詢了貴陽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表示,洗杯費等收費是新近出現的現象,顯然已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消費者遇此情況可拒付費,并向相關部門投訴。
曾經回應開瓶費違法的貴州省消協相關人士也稱,收取洗杯費等類似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強迫消費,顯然并不合理。
力挺企業謝絕自帶酒水的餐飲協會人士則表示,從行業協會的角度看,他們反對消費者自帶酒水入店,贊成收取開瓶費、洗杯費等類似費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分析稱,爭論源于一些餐飲企業的酒水定價過高,消費者為避免挨“宰”,只得自帶酒水。因此對立的治本之策不是訴訟,而是消除酒水暴利引發的信任危機。
中國烹飪協會副秘書長邊疆認為,市場經濟下的法律應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只考慮消費者利益而忽視企業的困難,也不能只顧企業利潤而侵犯消費者權益。他表示,主客雙方要相互約束,彼此應換位思考。
不過這一觀點還缺乏普遍的指導意義。采訪中,只有極少商家認為自己做的是回頭客,講的是感情,顧客自帶酒水也可以接受,而且并非所有人都自帶酒水。而很多消費者則表示,如果酒水價格控制在一個他們普遍能接受的水平,大部分人都不會自帶。(田錦凡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