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會提示消費者:購物時要了解促銷詳情,并保留促銷證據和購物憑證
【典型案例】
近日,劉小姐向寶安消委會投訴稱,其在寶安某某國際名店一個專柜消費時,營業員稱購物滿288元,可贈送無購物限制的現金購物券300元。當劉小姐換購物券時,營業員卻取出各種消費限額的購物券。劉小姐問:經營者的這種做法合理嗎?對此,她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點評】
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賀樹奎律師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從該案例投訴與交涉的情況看,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有欺詐行為。經營者的這種做法不合理,而且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劉小姐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300元,而且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額288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劉小姐可循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消委會提示】
購物贈券吸引消費者消費,是目前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但常常出現商家實際操作過程與承諾不相符合的現象。
因此,消費者在購物時首先要了解促銷的詳情,如果商家不能兌現促銷承諾,及時保留有關的促銷證據和購物憑證,向消委會投訴或向相關的行政部門舉報。(饒潔熊 漢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