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眾對交強險費率浮動“賞難罰易、是變相漲價”的普遍質疑,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昨天表示,我國的浮動標準比起其他國家來已經更重獎勵了,上海3年的試點經驗表明,因駕駛記錄、事故記錄良好而享受費率優惠的機動車占51.03%,只有10.26%的機動車因駕駛記錄、事故記錄較差提高了保險費率。
自《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公布以來,5天時間內,保監會共收到反饋意見488件,意見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
關于推出時機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實行剛剛一年,諸多方面不成熟,費率浮動辦法不宜過早推出。
關于與交通違法行為掛鉤的問題。意見認為交強險費率與交通事故掛鉤是可以理解的,但與交通違章掛鉤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將“闖紅燈”等常見交通違章現象也納入浮動范圍明顯不妥。“闖紅燈”違章的情況非常復雜,有時是電子裝置的誤差問題,有時是行人或前車違章引起的,有時是開車人不熟悉情況造成的,一次“闖紅燈”交強險費率就上浮10%的規定太苛刻。也有人認為,浮動標準還應細化,特別是對于嚴重超速、超載、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也應進行費率浮動。
關于浮動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的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鉤,變相行使了行政處罰權,而保險公司無權行使行政處罰權。也有人稱,交強險費率隨之上調,就是對違章司機的重復處罰。
關于費率上下浮動比例的問題。部分來信認為,交強險費率浮動“上浮容易,下浮難;多交容易,少交難”,實際上就是變相漲價。也有一些不開車的人建議,對于一年內有3次以上責任事故的,浮動比例應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長不封頂,而對于連續5年或6年無責任事故的,保費應減少50%,以鼓勵安全行車行為。
關于費率浮動比例設置的依據問題。有人建議,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的制訂應遵循“法制、科學、公平”的原則,按法定程序辦事,費率及浮動幅度的確定要以數據統計、調查分析和數學模型為科學依據,要兼顧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提高透明度。
針對上述意見,袁力表示,費率掛鉤浮動不是行政處罰,但會高度重視費率浮動的尺度把握,影響浮動的因素方面將會聽取社會意見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