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加班按照相關規定拿3倍工資
2008年03月27日 20:42 來源:北京晚報 發表評論
清明節假日當天,單位如安排勞動者加班,需按照相關規定發3倍工資。
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相關負責人昨天做客北京城市服務管理廣播時稱,今年清明節期間,市民會享受一天的國家法定假日和周末的兩天假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清明節當天安排職工加班,要按照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發放工資,即用全月的工資總額除以制度計薪日21.75天,之后再乘以3。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清明節三天假日的工資應為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倍。該負責人稱,有些企業并不實行月工資和日工資,實行的是計件工資。這種情況下,如果清明節當天加班完成計件任務取得的工資,應該達到日常完成計件工作任務取得工資的三倍。
有市民反映,一些公司要求清明節員工加班,想以改天換休為由以逃避支付3倍工資,該負責人強調,法定節日,不允許安排倒休,必須支付加班費。
另外,該負責人還介紹,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之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制訂配套辦法。條例中規定,單位如果無法安排勞動者休假,應當支付3倍工資。但對于中途辭職的,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單位將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配套辦法中將有進一步的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將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成工作日,在給予工資時有所體現。(代麗麗)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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