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員組織價格聽證時若玩忽職守將擔法律責任
2008年07月14日 20:1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7月14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公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征求意見稿)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辦法也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定價機關制定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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