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本報曾報道了KTV版權費在廣州“破冰”、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與歌廳達成共識一事。
豈料周末剛過,風波再起。
昨天下午,包括堂會、top、朝歌、金礦、美麗傳說、國會、加州紅等廣州“KTV大佬”在內的40余家業者在江灣大酒店集會,經過近三個小時的協商,絕大部分歌廳已簽署或將要簽署一份聲明:不認同此前廣州娛樂業協會代表經營者們同音集協、廣州天合公司達成的繳費協議,質疑收費期限、標準及天合公司的收費資格,將另選代表、另立組織重新談判。
絕大多數經營者表示:目前的收費標準太高,企業難以承受;如果一定要這樣執行,不可能絲毫不轉嫁給消費者,KTV勢必集體漲價!
集會發起人之一、麗影盛會量販式KTV負責人關耀文說,經營者們都認為版權費一定要交,因為這是對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尊重,也能促使更多更好的音樂作品面世。但是,交多少、交給誰、怎么交、從何時開始交,一系列問題都存在疑點,所以不能貿然繳費。
經營者們還普遍質疑此前代表業界前往談判的廣州娛樂業協會會長黃世球,認為他的整個談判過程、底限都沒有跟大家交流過,只是最后通知了一個談判結果———2007年、2008兩年4元/天/包房。有的經營者雖然簽了委托書,但他們說只是委托黃世球去談判,并未賦予他最后拍板的權力:“黃會長雖然很辛苦,出了很多力,但他身份不同,他畢竟不是業主、經營者。”
質疑&回應
記者通過與業主們的深入交談,發現業主們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音集協副總干事、新聞發言人呂文舉認為,有部分業主存在不同意見、希望再次協商是很正常的現象。如果他們不認同廣州娛樂業協會,希望重新成立更具代表性的組織來談,音集協也很歡迎。對于業主們的質疑,他一一予以回應。
●天合公司是否合法?
質疑:廣州天合公司作為一個盈利性質的企業法人,能否代表一個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收費?
業主們希望天合方面能夠進一步提供法律文件來證實自己獲得委托的合法性,并且證明自己并非從中牟利。
回應:天合集團是音集協授權的合法服務商,其授權和運作過程符合國家各項法規。集體管理組織有權授權其他中介組織提供服務,這在法理、規范上都沒有問題。天合是“全國卡拉OK內容服務管理系統”的全國運營商,本來就要到各地歌廳等場所鋪設系統、提供服務,協會為了節約權利人的開支、避免重復建設而“搭便車”委托他們收費,沒有什么不對。
●收費為何始自去年?
質疑:音集協今年5月才成立,為何收費要從2007年1月1日算起?
將近兩年以來,音集協一直是個籌辦中的組織,這重尷尬的身份也使得收費工作每每在各地被質疑、拖延。業主認為,直到今年5月28日音集協才宣告正式成立,怎么可以往前追溯一年半來收費呢?應該是組織合法成立后,才談得上與業主簽訂相關的版權管理協議,并取得向業主收取使用費的合法權利。
回應:《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版中已經明確規定,使用權利人作品必須合理付費。國家版權局據此在2006年的公告中又明確規定,要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收費,這是合法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規定,已經明確了KTV業者的法定、行政責任和義務。這與受權利人委托而成立的集體管理組織何時成立沒有關系,集體管理組織受權力人委托在法律上有“溯及率”,也就是擁有依法遵規追索收費的權力。
●繳費能否杜絕后患?
質疑:音集協到底能代表多少權利人?如果交了費之后,又有未委托音集協的權利人出來投訴怎么辦?
業主們反復強調繳費是合理合法的,但他們認為在不清楚音集協的行業代表性的情況下交了費,如果沒有委托音集協代管其著作權的權利人出來投訴、索賠,豈不是后患無窮?
回應:行業內有多少權利人委托了音集協代為收費,在協會網站上有詳細說明,數字大概占全行業的98%以上。但這個行業是動態的,全世界任何一個集體管理組織都不能囊括本行業內的所有權利人。
對于其他非委托權利人投訴所產生的糾紛,音集協已經承諾提供“反擔保”服務,也就是說,當卡拉OK業主依法繳費之后,如果在它的經營范圍之內因使用音樂作品及音樂電視作品引起著作權糾紛,可由音集協出面幫助解決。
●標準為何年年不同?
質疑:收費標準仍然太高、承擔不起,而且為何每年不同?2009年的收費標準為何仍未出臺?
即使黃世球會長通過談判將價格降到了“4元/天/間”,業主們仍然覺得吃不消。因為這樣不管經營情況如何,每年為此增加的成本動輒將以數十萬元計算。香港加州紅25家分店每年共上繳版權費50萬元,即平均每間分店2萬元,這與內地目前的收費標準相差實在太大。而且收費標準每年不同,2009年的標準也遲遲沒有出臺,導致業主們缺乏安全感,也無法提前進行成本核算以確定經營策略。
回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只存在上限12元/房/天,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調整很正常。如果歌廳在過去兩年中曾經轉手或者中斷經營,自然可以通過工商登記查到痕跡,在收費方面是可以具體區別對待的。
-律師看法
音集協很不慎重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文陽律師認為,音集協作為一個非強制的管理機構,音像制造企業可以自愿選擇加入或不加入。協會到底代表了哪些音像制造企業,名單必須公布出來。協會要把制作單位和授權管理協會有哪些職權、如何收費、收費標準及侵權將如何處理等告知下家,下家也有責任和義務向業主告知。但到目前為止,一點材料都沒有,很不慎重。
應提供豁免保證
廣信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合伙人王永紅律師表示,業主們的質疑都很有道理,只有從這些方面去約束它,才能讓收費方感到自己有缺陷,重視業主的意見。特別是現在的收費標準沒有區分,沒說明目前得到多少權利人的授權,授權期限是多少,以后權利人有增減收費標準是否不變?如果協會的收費沒有囊括全部授權主體的話,就應該作出一個不侵權保證或者侵權豁免保證。也就是說,一旦業主向協會交納了費用,以后如果再有其他權利人來要求支付賠償版權費用的話,責任就應由天合公司或音集協來承擔。 (鄧瓊、江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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