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實行新的運價體系導致機票折扣率上浮,引來消費者反對聲一片。當晚,民航局再次對此事發出聲明,稱這只是航空企業的自主調整。不過,有媒體報道,幾大航空公司負責人此前曾共同謀劃上調機票價格,而最終確定的漲價方案也得到了民航局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并懷疑此次幾大航空公司共同謀劃上調機票價格,有“價格聯盟”的嫌疑。
對于“價格聯盟”,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早予以禁止。如《價格法》嚴格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權益。原國家計委早在2006年就認定了“價格聯盟”的非法性質;而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頒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中明文規定,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既然“價格聯盟”早就被禁止,但是,航空公司“價格聯盟”為何還是能夠輕易得逞?
作為航空公司的主管部門,民航局對這種變相的“價格聯盟”并沒有制止,相反, 4月20日,國內航線機票銷售實行新的運價體系、機票上漲之后,民航局當晚就發表聲明,稱這只是航空企業的自主調整。但據報道,此次幾家航空公司聯手漲價,有業內人士表示已得到了主管部門的同意。同時,作為價格等監管部門對航空公司“價格聯盟”不聞不問,使得違法的“價格聯盟”輕易得逞。
民眾沒能力與“價格聯盟”博弈。“價格聯盟”形成的最終目的,就是與民爭利。而目前就航空公司與民眾相比,航空公司明顯處于強勢地位,民眾處于弱勢地位。可以說,當前,民眾缺少足夠的能力與航空公司“價格聯盟”進行權益博弈。只要愿意,幾家航空公司一聯手,想怎么提價就怎么提價,民眾對此無可奈何。如對航空公司的“價格聯盟”,民眾盡管知道這種行為涉嫌違法,民眾又能怎么樣呢?
航空公司“價格聯盟”雖然在短期內可能取得一定的收效,但從長遠看,弊遠大于利。一是制約了企業的公平競爭。由于不同企業經營成本不同,卻執行相同的價格,這無形中保護了落后,挫傷了企業發展的積極性。二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且不利于培養消費者成熟的消費理念。三是涉嫌違法卻得不到有效制止,有損企業形象,增加社會執法成本等。更為嚴重的是,“價格聯盟”輕易得逞,其背后是否隱藏著有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嚴重問題,這尤其值得我們警惕。(徐經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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