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的首個《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正式出臺并開始推行使用。此次出臺的示范文本規定,旅行社強制游客購物或擅自增加購物次數,要賠違約金。
強制購物須賠違約金
在境外被強制購物一度被列為游客厭惡之最,以后,游客再遇到類似的事可根據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要求賠償。
示范文本指出,組團社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領隊或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購物損失旅行社應先賠
針對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示范文本明確:“如果旅游者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時,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示范文本還明確了組團社違約時應承擔的責任:在出發前30日以內取消出團的,按距離出團時間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20%的違約金;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組團社,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拼團須游客書面同意
目前旅行社經營中拼團、轉團情況較多,游客有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團或者拼團,由此引發的糾紛和投訴也較多。
針對這一問題,示范文本首次規定了轉團拼團的4項必備條件:一是必須取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在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應在實施變更后,就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說明和證據;二是必須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三是受讓旅行社必須是出境游組團社;四是出現服務質量等違約問題由出讓組團社先行賠付。
如果組團社擅自轉團,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費,并可視情況要求組團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到20%的違約金。
游客退團須支付損失費
旅行社取消出團,要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兼顧著消費者和旅行社利益的示范文本同時明確指出:如果消費者退團構成違約,也需要向旅行社賠償業務損失費。消費者要根據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向組團社支付相當于旅游費用總額5%到90%的業務損失費。
黃金周出游可特別約定
示范文本中還列出了黃金周期間出境游的特別約定條款。游客與組團社可以在黃金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重新約定解約的擔責比例。這是由于黃金周價格上漲和機位緊張,為確保團隊的按時成行,應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過包機、包位或者預付機位定金等方式確保機位。由于團體價格優惠和定金罰則,組團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時行前退團,組團社遭受的損失比平常有較大幅度增加。
馬上就訪
新合同有利維護雙方利益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張希欽表示,有此合同之后,組團社組織公民出境旅游,對旅游的各個環節提供的服務都有絕對的契約文本約束。如果違約,游客可以以合同為依據,向企業提出維護自己權利的要求。
如果企業不能履約,還有旅游的仲裁機構以及質檢部門,甚至法院。如果旅客提出了過分的維權要求,企業也可以以合同為依據不滿足游客的過分維權。過去由于沒有嚴密的合同文本,各說各有理,很難判斷。
各方反應
旅行社
合同實施尚需時日
北京各大旅行社相關負責人均表示,會陸續將這個最新的出境游合同投入使用,但從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終投入使用,還需要一段時間。
中青旅出境旅游公司副總經理韓葵表示,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消費者退團構成違約需要支付業務損失費,但在一些長線游線路上,消費者支付的業務損失費并不足以彌補旅行社方面的損失。針對這一情況,韓葵表示,中青旅將結合市場產品特點,對機票和酒店等預訂時間進行調整,配合示范文本的實行。
專家
有利于防止惡性競爭
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德謙表示,這一合同有利于規范旅行社之前的競爭。“旅行社之間的競爭有時會讓人感覺是一種惡性競爭,例如零、負團費現象。這一現象源于某些旅行社的盈利來自有關企業提供的傭金。例如:通過票提、交通、餐飲、住宿企業的非透明化傭金、回扣。這種非透明化的回扣會侵害消費者權益。示范文本中對此的相關規定可以防止這種現象產生。”
市民
建議公布推行旅行社名單
市民王先生表示,示范文本確實有利于保護游客的權益,但由于不是強制推行,市民不知道哪些旅行社會執行新合同,因此建議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執行示范合同旅行社名單,這樣游客會一目了然,也省去了很多波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