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配套法規,證監會發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分析,隨著配套法規的陸續修訂和頒布,股指期貨的上市已經為時不遠。
相比原來的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草案》在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組織形式和業務范圍方面均有所突破。除了適應金融期貨推出的需要,還為未來的業務發展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公司制期交所應設股東大會
期貨交易所方面,《修訂草案》將其組織形式由原來的單一會員制,擴大到會員制與公司制并存,并新設一節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做出具體規定。據了解,去年成立的金融期貨交易所即采用了公司制的組織形式,而此前的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則均為會員制。
《草案》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制期貨交易設立董事長、獨立董事、總經理等職位以及組建監事會,并對其職權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
入股或控股期貨公司門檻高
期貨公司方面,為了適應未來實施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制度,《草案》將原辦法中“期貨經紀公司”統一改為“期貨公司”,并對入股或控股期貨公司的相關條件做出了嚴格限制。
《草案》要求,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需滿足9方面條件。其中,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正常經營2年以上,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其凈資本還須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申請金融期貨設控股股東凈資產關
《草案》首次明確了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相關條件。雖然未對擬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規模做出明確規定,但要求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風險控制成為《草案》的又一重點。草案要求期貨公司須設立獨立董事、監事,還需另設一名“首席風險官”,行使對期貨公司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能。同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的執行情況也被列為期貨公司新設營業部及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必要條件。期貨公司須對投資者保證金實行封閉式管理,達到保證金監控中心的監控要求和條件。(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