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私募基金有點小老婆的味道,沒有法律保護,身份未明!痹谝患宜侥蓟鸸緭胃笨偨浝淼膮蜗壬趯Ρ居浾哒f。
據全國政協委員李雅芳測算: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總規模已超過1萬億元。截至4月3日,滬深股市市值已逾13萬億,私募已經占了約8%。私募基金在活躍了證券交易的同時,又暗藏極大風險,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穩定的因素。
私募的主要形式
深交所研究員王霞在《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前景和當前問題研究》報告中將我國私募基金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的民間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沒有合法的形式,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常常以投資顧問公司和投資管理公司等名義,以委托理財方式為其他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
前述呂先生談到,目前民間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可分為: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約型。呂先生所在公司采取了有限合伙人制,由32個合伙人設立,投資人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基金經理為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但由于資金由基金經理運作,基金經理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方式,不僅有利于利潤分配,而且還對投資人多了一重保護。
“但有限合伙人制也有無法回避的缺點,這種形式只適用于個人能力十分強的基金經理,因為這是一種令基金經理面臨壓力最大的方式!眳蜗壬f。
法律障礙
4月2日,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張瑜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國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建立在非法契約上的委托代理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一旦出現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容易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她分析說:“契約型私募對投資人的收益折損最小,但是對基金經理和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若轉移資金占有,則涉嫌非法集資,若不轉移資金占有,沒有形成信托財產,則難以保障基金經理的收益!
“對公司型私募基金來說,章程可以靈活約定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經理獲得多少利潤比例。但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由于投資人可能會不斷進入,這樣從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資,而增資又需要股東的多數表決,開股東會和辦理公司變更手續,增加了繁復程度。而且,由于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將導致投資人的收益有較大折損。”
“將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最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操作方式,但是在法律上還欠缺很多。首先,有限合伙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規模。其次,由基金經理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對基金經理個人因為自己的勞務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于私募基金整個行業的發展。第三,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私募基金公司還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信托型私募可能是目前法律風險與政策風險最小的一種方式了。”張瑜說,委托信托機構通過出售資金信托份額,購買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已經被信托公司所隔離,整個信托計劃,成為投資資金,信托公司取代真正的投資人行使投資者權利。在這個模式中,增加了一層法律關系。同時,因為信托機構的介入,費用增加,對投資人的收益有所折損。而且,按相關規定,資金信托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王群航則認為,信托型的私募雖然法律風險小,但其實已經不同于真正的私募。
普通投資者風險大
“目前大部分私募都是依靠潛規則或者信譽這種沒有法律保護的軟性約束生存!4月3日,武漢一家私募公司的羅先生告訴本報記者,一旦出現糾紛,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廣大的投資人的權益很難保護。另外,私募基金地下狀態使普通投資者沒有很好的渠道獲知大部分私募基金的股東信息、基金經理履歷、投資風格、信用級別等,加之私募基金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令投資者面臨更大風險。
張瑜也認為,私募的繁榮建立在普通私募投資者對風險認識不足的基礎上是非常危險的,加強私募個人投資者教育在現階段非常關鍵。她建議,投資者要明確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盡可能多的獲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慎重選擇基金經理,索要基金經理之前操作的對賬單,但由于對賬單可以造假,應盡量采用中信、招商等大型券商的信息;了解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在簽合同時,盡量詳細約定,明確投資品種,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將資金委托給門檻要求低的私募公司,一般私募都是100萬起做,近來出現幾萬元起做的私募公司,說明其對投資者風險承受心理認識不足,易出現問題;證券賬戶最好用自己的名字,否則出現糾紛,舉證太難。
堵不如疏
3月28日,證監會有關人士透露,私募基金將成證監會下一步監管的一個重點。但張瑜認為,這也是監管的難點。首先,從投資標的來看,私募投資于外匯、期貨、黃金、股市、基金、債市……,從設立方式上分又分為多種,到底該歸哪個部門管還沒有明確,部門之間如何協調也沒有定論。其次,大部分私募都有避稅的方法,比如資金都在個人賬戶上,納稅很少,獲利很豐厚,目前還沒有很好的監管措施。再次,對于私募的摸底也很難進行,更沒有準確的相關信息及數據。此外,《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只能用自有資金投資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將募股資金委托給私募基金進行投資,信息不公開,加大了財務風險。王群航也坦言,盡管私募基金很火爆,但由于沒有很好的信息渠道,他并沒有將之納入研究范圍。
“堵不如疏!睆堣ふJ為,如果不盡早給私募基金一個名分,或者給的自由度不夠,它們完全可以去香港等地注冊,而且不必受限于只能投資于國內市場的規定。這樣一來,不僅不利于監管,而且會流失很大一部分稅收。
“國內人士在海外設立基金,然后再通過QFII進入A股市場的情況也開始出現了。”呂先生說,深圳就有幾家私募機構在香港發行基金然后通過QFII投資中國市場,這幾家機構在國內也都發行了信托產品。這對于得不到名分的私募基金而言,不失為一種另類的陽光化。
張瑜認為,監管私募基金必須有法可依,使私募基金由地下轉變為地上,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未來私募基金的立法需要重點考慮五個方面:第一應該考慮私募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規定個人投資額的下限;機構投資者也應規定相應的投資額和凈資產收益率的下限。第二,財務杠桿系數的控制,即借款融資的數量應該規定一定的范圍。第三,私募基金定期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以增加透明度。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第五,私募基金應該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內部管理章程,以強化其內部控制,并明令禁止銀行貸款、國有資產等風險承擔能力較低的社會資金投向私募基金。(李曉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