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印發《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旨在落實“嚴監管”政策,防范村鎮銀行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村鎮銀行商業可持續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銀監會在2006年底發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后,試點工作有序進行。目前,6個試點省(區)已有9家村鎮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有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組建村鎮銀行的申請。
《意見》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認真做好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工作,并結合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環境、農村金融服務狀況和金融監管資源配置情況,合理確定村鎮銀行設立地域和數量的計劃,確保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有序推進村鎮銀行組建工作。《意見》要求村鎮銀行牢固樹立服務縣域、服務“三農”的宗旨,禁止村鎮銀行跨縣(市)發放貸款和吸收存款。
《意見》要求,加強對村鎮銀行資本及其充足率監管,督促村鎮銀行建立資本約束、評估、補充和糾正機制,鼓勵村鎮銀行持有高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資本。銀行業監管機構要設置資本充足率“預警線”,當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接近預警值時,要及時提示,督促村鎮銀行啟動資本補充和控制風險資產機制,防止資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見》還規定,村鎮銀行應按照“股東參與、簡化形式、運行科學、治理有效”原則,因地制宜建立市場導向、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意見》指出,村鎮銀行要著重防范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村鎮銀行應汲取城市信用社、農村基金會等經驗教訓,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努力防范信貸集中度風險,不得對異地股東及其設在注冊地的關聯企業授信。(李峻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