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就《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由證券監管部門主導的公司債發行已基本具備可操作框架。試點初期,試點公司僅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市場關注的公司債將于銀行間市場還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爭論,意見稿規定,公司債券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托管。這意味著,未來公司債的流通場所初步圈定為交易所市場。
公司債發行擬實行核準制。與央行的短期融資券和發改委主導的期限較長的企業債相比,征求意見稿只是規定,公司債是“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的期限結構顯然將更為靈活。
意見稿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須滿足相關條件: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且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凈資產不少于本次發行后的累計債券余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另外,對于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等情形的,則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意見稿還規定,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托經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該意見稿并未就公司債券的擔保問題作出強制規定,但要求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試點辦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次發行。公司應在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首次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限定時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次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分次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經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公司債發行同樣引入了保薦人制度,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同時,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征求意見截至6月19日。(記者 夏麗華 黃憲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