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六日電(記者 賈全欣)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證監會今天聯合出臺《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以規范國有單位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
為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后證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而出臺的上述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其中,《轉讓辦法》規定,今后,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五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可由企業按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定;超過百分之五或者雖然不超過百分之五但會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需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為避免股份轉讓中出現“私下談判”、“暗箱操作”等問題,《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應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股份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迫切需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國民經濟關鍵領域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國有企業內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購及要約收購等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國有股東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征集受讓方,但應在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披露相關信息。
《轉讓辦法》還對轉讓價格的確定、產權變動方案的審核批準,協議轉讓的定價原則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人士稱上述三個文件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一并構建起了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進行動態監管的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