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就利息稅調整后計算方法等致信廣大儲戶。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今天刊出了信件全文。
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儲戶朋友:
您好!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于2007年7月2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不是一個單獨稅種,它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廣大儲戶為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廣大中低收入儲戶的稅負,國務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稅稅率、減征利息稅的決定。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調減到5%;
二、稅率調整后的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結付的利息統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而是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三、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是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調整,關系到廣大儲戶的切身利益。我們稅務機關將和各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起,貫徹落實好行政法規,共同做好此次減征利息稅工作,誠摯地為您服務,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若您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還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祝您
闔家幸福 萬事如意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