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保監會前后三次征求意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實施細則有望在本月內成型。實施細則一旦明確,意味著保險資金“出海”即將啟航。而根據最新細則征求意見稿設置的條件,部分保險新軍“出海”或將受阻。
消息人士昨日向本報記者透露,“保監會就保險QDII相關實施細則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見已于7月底結束,相關保險公司投資部門已就意見反饋至保監會。接下來就要進入相關審核程序,實施細則一個月內有望浮出水面。”他表示,不排除最終出臺的細則還會有所調整。
從記者手中掌握的最新細則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品種或工具。
其中,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股票投資,細則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在所在地監管機構注冊,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股票應當在主板市場上市流通,且屬于績優藍籌股。
投資比例將以公允價值為標準計算。在《暫行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委托人上年末總資產的15%”基礎上,細則征求意見稿同時對投資單一產品比例設置了上限。具體規定為: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貨幣市場產品,不得超過保監會規定可境外投資資金的10%;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固定收益產品或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保監會規定可境外投資資金的5%;保險資金若進行境外兼并、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的對策和比例,須報保監會批準后方可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經記者對比發現,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細則征求意見稿又增加了多項保險機構“出海”條件:董事會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設立獨立的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投資資產第三方獨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統一管理的保險資金不低于公司總資產的8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上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等。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由于在獨立董事及境外投資人才數量上的不足,部分保險新軍或將卡殼“出海”門檻。對這些保險公司而言,“出海”將意味著須付出一筆規模不小的人才投資成本。(黃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