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4日正式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這標志著中國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正式啟動。
按照“先試點、后分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及有關通知的要求,公司債券發行試點將從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試點公司范圍僅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證監會表示,《試點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發展中國的債券市場、拓展企業融資渠道、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完善金融市場體系、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次正式出臺的《試點辦法》對發行方式、發行條件、發行程序、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體現了建立市場化導向的公司債券發行監管體制的指導思想。
證監會表示,要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發債主體的信用責任機制為核心的公司債券市場體系以及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債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場化的配套制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投資機構識別風險、分散風險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公司債券市場發展中的基礎作用。
《試點辦法》規定,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制度采用核準制,引進股票發行審核中已經比較成熟的發審委制度,實行保薦制度,建立信用評級管理制度。
同時,《試點辦法》還確立了若干市場化改革內容:不強制要求提供擔保;募集資金用途不再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掛鉤,包括可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改善財務結構等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采用櫥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一次核準,分次發行等。
根據《試點辦法》,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且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此外,《試點辦法》還特別強化了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保護:一是強化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持續披露有關信息;二是引進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三是建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通過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和會議召開程序等內容,讓債券持有人會議真正發揮投資者自我保護作用;四是強化參與公司債券市場運行的中介機構如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責任,督促它們真正發揮市場中介的功能。(記者趙曉輝、陶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