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天津濱海新區被批準為境內個人直接對外證券投資業務試點,居民個人可在試點地區通過相關渠道,以自有外匯或人民幣購匯直接對外證券投資。
國家外匯管理局首選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個人直接對外證券投資業務,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居民個人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及人民幣購匯直接從事境外證券投資,投資規模不受《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年度不超過5萬美元的購匯總額限制。
二是投資通過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辦理,投資者應在中國銀行天津分行開立個人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開立對應的證券代理賬戶。
三是試點初期,投資者可投資香港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
四是人民幣購匯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匯,也可以在開戶行結匯。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結匯的,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是實行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業務辦理機構應如實向投資者提示投資風險,同時嚴格內部風險控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批復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你分局《關于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請示》(津匯發[2007]8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關于在天津濱海新區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申請。請你分局按照所報《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方案》的要求,組織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試點工作。
二、境內個人可在試點地區通過相關渠道以自有外匯或購匯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購匯規模不受《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年度購匯總額限制。
三、此試點對貫徹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有序拓寬資金流出渠道、逐步實施資本賬戶開放的總體要求具有重要意義。你分局應積極指導和協調試點工作,規范辦理境內個人直接對外證券投資業務,促進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同時,應密切跟蹤和定期報告試點開展情況,及時將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