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昨日稱《金融機構間貨幣經紀和交易行為指引》已經正式發出,在監管部門下發這一監管性規范后,這意味著國內的人民幣貨幣經紀業務將正式進場,為銀行間市場銀行提供報價服務。
該指引包括經紀商(貨幣經紀公司)和交易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在內的所有市場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和經紀行為做出原則性的最基本規定。銀監會內部人士透露,該指引重點從經紀業務的風險防范角度來進行規范,由于是新興業務,監管部門研究的周期比較長。
早在2006年7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貨幣經紀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貨幣經紀業務獲得了進入國內銀行間市場、參與人民幣產品交易的正式許可。隨后上海國利貨幣經紀有限公司和上海國際貨幣經紀公司成立。
從國際經驗來看,貨幣經紀公司的不斷撮合報價將顯著地提高市場的流動性,保證交易的順暢和價格的穩定,特別是在衍生品的報價上更具有絕對的優勢。
此次《指引》規定,經紀商和交易商應制定專門管理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其交易人員的不良行為影響交易安全。與此同時,經紀商在提供經紀服務前、交易商在與交易對手交易前,應了解交易對手,以防交易被用于洗錢等非法目的。
此前已成立的2家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業務還只是為境內銀行和境外公司提供外匯方面的報價,預期在指引頒布后將正式參與進入人民幣市場。(記者張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