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打擊地下錢莊和非法買賣外匯一直是金融整頓的重點。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胡曉煉日前在廣東調研時說,對地下錢莊的活動空間要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疏堵并舉。
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地下錢莊是一類以盈利為目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秘密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和洗錢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地下錢莊是洗錢的重要渠道,直接沖擊著國家的金融政策,應予打擊。問題是由于操作方面的法律規定不細、不嚴謹,存在模糊之處,大張旗鼓掃蕩地下錢莊時,出現了標準不一、力度有別的情況,甚至出現了局部偏差,把一些正當的民間借貸也給一勺燴了。胡曉煉這番話出現在這一背景下,應該是大有深意的。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營金融組織和民間借貸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銀行的一部分放貸風險。
近年來,由于民間財富的快速積累,企業存在旺盛的資金需求,民間借貸行為日趨活躍。在浙江、廣東等民間游資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的發生額已直追銀行貸款。不過,由于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它一直行走在一個幽暗不明的通道中,一遇整頓金融秩序便前景堪憂。再加上私人之間的借款屬于私密行為,書面協議時有時無,約定條款千差萬別,“高利貸”陰影忽隱忽現,民間借貸經常引發爭議,鬧上法庭的也不鮮見。
最容易置民間借貸于“非法”處境、也最容易在借貸雙方之間引起糾紛的是利率問題。按說,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只要在這個框架內操作,再簽訂一份規范的協議,雙方的法律關系是清楚的。
問題是,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高利率,雖然“高利貸”在一般觀念中是非法的,可要較起真來,它也不是完全找不到法律依據。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放寬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明確規定除城鄉信用社外,對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而是按其貸款風險、期限長短實行靈活的定價機制,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此后,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逐步放開,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執行標準不一,就不存在確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就無法認定什么樣的利率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也就架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利率所做的限定。然而,“高利貸”能找到的依據是根據現有法律“推導”出來的,并非專法的明確規定,也未得到金融執法部門和法院的廣泛認可。在實踐中,有的“高利貸”得到了默認,有的則遭到了打擊,種種情況不一而足。
胡曉煉“區別對待、疏堵并舉”的說法有助于消除混亂的局面,它至少是否定了借打擊“地下錢莊”之名“一竿子掃落一船人”的做法。下一步,有關部門應該抓緊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放寬限制,讓民間金融正大光明地走上前臺。(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