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銀行應強調資產質量。如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要切實做好違約風險和信用(經營)風險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確保發起行切實落實證券化資產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實出售,降低銀行信貸風險。
對于因證券發起、信用增級、投資以及貸款服務等形成的證券化風險暴露都要計提資本,確保資本充足和審慎經營。
為保障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穩健發展,銀監會日前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鑒于目前市場情況及投資者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各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銀行應強調資產質量,證券化資產以好的和比較好的資產為主;如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由于其風險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實做好違約風險和信用(經營)風險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要根據自身業務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況循序漸進發展證券化業務。
目前,包括國開行、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及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相繼開辦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銀監會在《通知》中要求,要確保發起行切實落實證券化資產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實出售,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此外,發起行要準確區分和評估交易轉移的風險和仍然保留的風險,對保留的風險必須進行有效的監測和控制。
此外,《通知》強調,參與證券化業務的相關銀行要嚴格遵循資本監管的有關要求,對于風險的衡量應依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準確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對于因證券發起、信用增級、投資以及貸款服務等形成的證券化風險暴露都要計提資本,確保資本充足和審慎經營。
《通知》格外強調發起行應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防范操作風險。要求發起行應建立針對性較強的證券化業務內部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業務流程與管理、基礎資產選調流程、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方法等。要確保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管理納入總體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相關風險。在履行貸款服務功能時,貸款服務銀行要明確信息提供、資金劃付等工作的業務操作流程和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動態監控系統運行情況,提高系統功能完備性及穩定性,優化信息系統支持,明確每一個環節的時間截點,確保嚴格履行相關合同中的義務。《通知》強調,對于證券化后出現借款人違約的貸款,要切實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處置效率,實施動態監控,降低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通知》還要求防范證券化業務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規范債權轉移相關工作,嚴格信息披露,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投資者利益。(記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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