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日下午北京有震感后,已經陸續有十多人打電話來咨詢個人如何投保‘財產險’,以及一旦發生地震并造成個人或家庭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在太平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辦公室一位姓楊的工作人員這樣介紹情況。
但讓這些咨詢者失望的是,按現行的政策,即使購買了個人或家庭財產險,由地震造成的個人財產或家庭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大部分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都在人身保險的賠償范圍之內。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死亡,壽險、意外險都可以賠償。
查閱各大保險公司的個人或家庭投保“財產險”的和約款項中,地震基本都出現在免責條款中。
財產險分為企業財險和家庭財險,目前一些保險公司對企業財險設置了“附加險”:如果企業有特殊要求,可以對地震可能帶來的損失進行投保。但在家庭財險當中,地震造成的財產和經濟損失都不會得到理賠。
“以前,我國是將地震納入財產險的理賠范圍之內的。”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說,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情況發生了變化,地震責任從財產險中被剔除。
據說原因一方面是我國是地震多發國,另一方面是為了與國際接軌.
“當時國外通行的做法是不考慮地震因素,加上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大,作為商業機構的保險公司自然不愿承擔這個風險。”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介紹,同時,很多投保人覺得地震發生的概率太小,沒必要為之多付出保險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從財產險中消失。
資料顯示,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1988年版)》條款和涉外財產險(包括修訂前的《財產一切險》和《財產保險》條款)在主險中,均包括了地震責任。但在1995年和1996年,該公司對企財險條款經過修訂后剔除了地震責任,并且對于企財險擴展地震責任進行了限制。
2001年1月28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企業財產保險業務不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該通知對承保地震風險作出了限制。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企財險項下不得擴展地震責任,如果有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確實需要擴展地震責任的必須逐案報保監會批準。
但2002年年底,按照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通知的精神,保監會取消了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地震保險的報批制度就在此列。
這樣一來,企業財產險中地震保險的自主權其實已經掌握在保險公司手中。另一方面,家庭財險在我國發展緩慢,其業務量在各大保險公司中的份額很小。
各家保險公司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時間不大相同。比如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2000年時,對于家庭財產險在“地震”方面還有相關的理賠條款。但從2001年開始,該公司就完全取消了對“地震”自然災害的個人財產險理賠。
地震造成財產損失是很難得到完全彌補。2007年云南省普洱市發生6.5級地震,震中寧洱縣蒙受29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盡管中央財政下撥了數千萬元救濟款,社會也有捐助,但對彌補當地居民的財產損失依然作用有限。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發生地震等巨大災害之后,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助往往是災民財產損失的主要彌補來源,那么,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彌補因為地震等巨大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
“對地震這樣的巨災,政府也可以通過對保險公司免稅的方式推動相關業務進行,或者發行一些巨災債券。”王緒瑾認為,面對巨災,保險的方式要比財政的方式更高效,政府應該引導投保,把救濟機制轉變成保險機制。
在郝演蘇看來,面對風險,防護屏障依次應該是保險、社會援助,最后才是政府。也就是說,個人應該通過買保險的方式為風險設下第一道屏障,在保險也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再由社會援助、政府來解決。但從前,政府往往被推到最前端。
“面對地震這樣的巨大災害,作為商業機構的保險公司很難獨立承擔風險,需要政策的支持。”郝演蘇說。
此外,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是保險業內比較一致的看法。這個基金應該由國家設立,如果出現地震等巨大災害,能夠最大限度地彌補災民的財產損失。但目前,這樣的基金或者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來。
記者 李松濤 實習生 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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