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周六召開的“第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了解到,備受關注的金融機構破產立法問題已獲較大進展。繼《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出臺之后,有關部門正抓緊牽頭起草銀行破產條例,并有望與存款保險條例一并出臺。
本次論壇由最高法院民二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聯合舉辦。
據介紹,銀行破產條例的研究起草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不過仍有一些原則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解決。諸如,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能否規定司法機關的責任;金融機構破產中行政權與司法權兩者哪個應發揮更多作用;破產重組究竟是市場重組、行政重組,還是司法上的重組等等。
目前可知的已經基本形成的共識包括:銀行破產標準可能會兼采普通法上的流動性標準、資產負債表標準和特別法上的法律監管標準,并重點依賴后者。“這意味著當銀行的財務狀況低于法定監管標準的時候,即便其凈資產為正也不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說。
此外,監管機構將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居于關鍵性地位,它有權在銀行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時,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并在其進入破產程序后,認定一定的機構對其進行職權管理;而存款保險機構則不能享有如美國模式下那般大的權力,而只是作為一個參與機構進來負責收購存款人的債權,成為破產程序中最大的債權人,降低破產程序的成本。
但也有一些細節問題還有待繼續探討,據專家介紹,這些問題包括,客戶是否可以成為銀行破產的申請人問題、條例的適用范圍究竟涵蓋多大等等。
“這一模式很大程度上復制了目前證券公司破產的方式。”中國破產法論壇執行副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分析說,這意味著中國金融機構破產立法已走上分別制定的道路。此前不久,國務院剛剛頒布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從法規層面上完成了證券公司破產制度與破產法的銜接。而有消息稱,保險公司的破產亦正考慮制定單獨的管理辦法。
另從論壇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擬起草專門針對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釋,順利的話將有望于年內出臺。(記者 謝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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