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7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性質,并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繳納基數、繳納范圍和比例,以及投資渠道等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保險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險法》和《辦法》規定繳納形成,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或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用以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辦法》規定成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辦法》共七章,涵蓋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概念、管理體制基本框架;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董事會構成;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繳納范圍和比例;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的情形、程序、救助比例和金額;中國保監會和有關部門對保險保障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管理等內容。
新《辦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完善基金管理體制。《辦法》專設一章,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業務、董事會、融資、信息共享和解散等做出了規定。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的要求,經過論證,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屬于非營利性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成立。2004年發布的原《辦法》規定的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自行中止,不再履行相關職責。
二是調整基金繳納基數,突出保護保單持有人原則。與原《辦法》規定不同的是,新《辦法》參照國際慣例,以毛保費收入作為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分入業務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專業再保險公司也不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辦法》對繳納基數的調整,更好地體現了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的對象是保單持有人,而并非保險公司的基本原則。
三是調整基金繳納范圍和比例,體現科學發展要求。根據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要求,《辦法》適當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范圍。近年來政策性保險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各級財政的參與形式不一,為此,《辦法》明確將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業務排除在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之外,除此之外的各類政策性保險均應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業務的風險和收益完全由年金所有者承擔,無需保險保障基金進行救助,為此,《辦法》將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排除在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之外,有關業務也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針對近年來投資型保險業務規模快速增長、保險消費者不斷增加的情況,《辦法》將投資型財產保險、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等投資型非壽險業務納入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并明確規定了繳納比例。由于《辦法》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基數,擴大了繳納范圍。同時,考慮到保險保障基金積累已達到一定規模,為不增加保險企業負擔,《辦法》將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意外保險,以及短期健康險的繳納比例從1%下調至0.8%。由于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受到政策調整影響較小,其繳納比例維持不變。
四是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兼顧安全與收益。新《辦法》適當拓寬了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渠道。按照保證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原則,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渠道增加了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資金運用渠道的放寬,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資金運用收益,增強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發布,進一步完善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實行公司化管理,規范了保險保障基金的運作,為保險保障基金切實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消費者信心,完善保險監管風險防范五道防線,發揮風險屏障作用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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