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六種央行重大經濟案件情形要追究領導責任
2008年10月23日 10: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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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23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日前,人民銀行紀委負責同志就有關《中國人民銀行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問題答問時表示,具六種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規定》明確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性質、情節、損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職瀆職表現,追究領導責任。(一)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二)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實的;(三)不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資金、庫款、現金、金銀及其財物被搶、被盜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四)發現案件苗頭、事故隱患以及各種潛在風險等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五)現任領導發現案件后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規定》明確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各級領導的責任意識,切實落實領導責任,防范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規定》中“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對發生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所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編輯: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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