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沒錯”的銀行,被順德法院判處全額賠償儲戶損失,要是你說沒有一點歡欣鼓舞的感覺,那你可能就有點虛偽了。擱在以前,不管多少人在柜員機里提到假幣,還是在柜臺上出了差錯,一個保證金融安全的“暗規則”就會讓你自認倒霉自擔損失。再投訴也就一個結果:銀行沒出差錯,肯定是你錯了!
但,就算上帝也有打盹的時候,何況由魚龍混雜的人類作為成員的金融機構?下面這個案例,也許能讓處于弱者地位的儲戶們,看到合法權益被法律保護的曙光。
真存折在自己手里,但存折里的錢卻被人用“克隆存折”取走。儲戶與銀行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昨天,佛山市順德區法院通報了一例離奇的“克隆存折”案。在這個案件中,“一直不會出錯”的銀行,終于被一審判處全額賠償儲戶所有損失。
存折放在家里 存款丟了六萬
這個普通儲戶初步獲勝的案件,還要從4年多前說起。
2004年8月23日,趙某在某銀行佛山市容桂支行開辦了活期一本通存折,但未開銀行卡和網上銀行業務。2007年7月31日,趙某在銀行查詢時卻發現存款數額有異:自當月21日開始,他賬戶中的61508元存款被連續7天分7次以中間業務后臺方式轉賬取走(銀行解釋:中間業務后臺為類似打簿機、可以使用存折轉賬的自助設備),其中21、22、23日每天各轉賬1萬元,26日轉賬1508元,29、30、31日每天各轉賬1萬元。
趙某覺得,自己從未申請開辦銀行卡及開通網上銀行業務,且沒有丟失存折,也沒有泄露密碼,存折中的6萬多元在7天里不翼而飛,事情太蹊蹺了!按嬲垡欢ㄊ潜蛔鲑\的盯上了”!趙某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
佛山市公安局順德分局當即立案偵查,不過迄今仍未偵查終結。2008年8月,長年交涉未果的趙某起訴銀行,索償61518元存款及利息。
法院開庭審理 銀行試圖拖延
法院開庭,庭審中,銀行使出了“拖”字訣。他們辯稱,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但至今仍未偵查終結,也未認定趙某確實存在資金損失;而趙某的訴訟請求與偵查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聯,因為刑案的偵查結果對法院認定事實、區分各方當事人責任有重大影響,因此案件應予中止審理。
法院卻不認同銀行說法,首先,趙某與銀行之間是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他人冒領款項的事實并不影響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的有效成立,存款人依據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存款合同請求銀行支付其存款,與他人冒領的61508元款項涉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其次,銀行不能提供反證證明趙某是虛假報案,也沒有證據表明趙某涉嫌犯罪,存款人與涉嫌犯罪人不是同一主體,是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況且,公安機關日后破案,銀行在賠償給趙某后可以向犯罪分子主張權利,因此,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于是,庭審繼續。
銀行歸罪儲戶 法庭不予采納
那么,取走款項的存折是趙某的真存折還是犯罪嫌疑人的“克隆存折”呢?
法院推定,趙某的存折顯示有多年的儲蓄業務記錄,事發后趙某還能以其現在持有的存折在銀行提取8萬元存款,說明該存折具有正常使用的功能。而且,銀行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既沒有申請鑒定、也沒有提供反駁證據,因此法院推定趙某持有的存折是真實的。
還有重要的一個情況是,趙某提供的存折顯示,案發的7筆交易記錄在存折上均無法打印,而是留下一段空白;銀行確認款項是以存折轉走的,趙某持有的真存折卻無打印交易記錄,法院因此推定,是另一本存折將款項轉走的。
銀行卻不認為自己存在過錯,他們反駁:本案的轉賬通過自助終端進行,并無銀行工作人員核查。只要賬號和密碼相符,自助終端機就確認操作轉賬行為者有權操作并按其指令行事。在正常情況下,只有趙某本人知道存折密碼,而現在操作人能通過賬號和密碼驗證,不排除趙某疏于防范將賬號相關信息及密碼泄露給他人、由他人(制作假存折)冒領存款的情況,故銀行在本案中不具備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趙某則針鋒相對:“銀行的自助終端機未能識別假存折,以致存款被轉移到他人賬戶并被冒領,造成損失,這說明銀行交易系統對儲蓄存折真偽的鑒別存在缺陷,故應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犯罪嫌疑人如何通過密碼檢驗,成為了事情的關鍵。主審法官楊曉明認為,可能是趙某泄露了密碼,也可能是他人在趙某使用密碼時偷窺得知,或者可能是黑客入侵等。楊曉明表示:“猜測只是猜測,沒有真憑實據,法院不能采信。趙某在領取存折后曾有使用該存折存取款或者辦理轉賬等正常使用存折的行為,銀行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系趙某泄露了存折密碼而導致存款被轉賬和冒領,故法院對銀行認為是趙某泄露密碼和賬號給他人的辯解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結果 銀行全額賠償
原、被告經過激烈的辯論后,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容桂法庭作出一審判決:銀行應按儲蓄合同的約定,向趙某支付款項61508元存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為,趙某與銀行之間是儲蓄合同關系,趙某要求銀行支付存款的依據是合法、真實的存款憑證。從自助終端的操作流程分析,首先是放入存折,由設備讀取存折內的磁條信息,通過檢測后再要求輸入密碼進行下一步操作,如果銀行的設備能識別假存折,就會退出該存折,而不存在第二步輸入密碼的操作,不管操作人知不知道密碼也不能繼續下面的操作。銀行在辦理轉賬業務的過程中未能識別假冒的存折而將趙某的存款轉賬給他人,本身存在過錯,因此不能免除其向趙某支付存款的義務。同時,銀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被冒領的61508元是由于儲戶趙某的過錯行為導致,且該過錯與存款被冒領的法律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一審法院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銀行支付趙某61508元的存款損失及利息。
銀行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向佛山中院上訴。(記者 江彬 通訊員 順法宣)
法官說法
“克隆存折”已非單一案例,法院判決應保護弱小群體
“克隆存折”并非單一案例,記者在百度網中打入“克隆存折”內容搜索,查到相關內容約46000篇,某些網站甚至還存在提供假存折、竊取賬號和密碼以及密碼解讀器等交易。在防范此類犯罪案件方面,公安機關自當責無旁貸,但儲戶與銀行的義務與權利該如何劃分?也令人關注。
主審法官楊曉明表示:“相對于擁有龐大金融資本的銀行,單個儲戶屬于弱勢群體。一般的老百姓作為存款人,其存款多為維持生活之用的工資和其他收益,一旦被冒領又得不到賠償的話,直接受到影響的是他們的基本生活,嚴重的甚至影響到社會穩定。同時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本身負有保護存款安全的法定義務,不斷改進銀行機器設備的識別能力及存折的防偽能力,也是銀行提升服務素質和競爭能力的手段和義務。雖然在與犯罪分子的不斷較量中,銀行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隨著其漏洞不斷被發現和修補,其服務質量必然得到提升和完善。對存款人的利益給予特別保護,促使銀行提升服務,長遠來說對整個社會的發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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