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舊啤酒瓶還在使用
炎炎夏日,喝著冰鎮的啤酒,吃著下酒小菜,和三五好友歡聚一堂,豈不快哉?家住鄭州市金水區廟李鎮的趙先生就是這樣一個人。可最近發生在他身上的一件事,卻讓他看見啤酒就害怕。
8月30日,下班回家的趙先生,從家附近的小賣部里買回了一瓶冰鎮啤酒,可還沒等他用起蓋器開酒,放在桌子上的啤酒瓶就突然爆炸。所幸,玻璃碴只在趙先生的腳上劃了一道口子。
在玻璃碎片中,趙先生找到了瓶底的一部分,瓶底邊緣上側很清晰地印著“B2000”的字樣。據了解,這個數字就是啤酒瓶的生產日期,這意味著這個瓶子是2000年生產的。“8年前的舊啤酒瓶竟然還在使用!不爆炸才怪!”趙先生說。
記者對鄭州市多家超市銷售的啤酒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根據瓶身上標明的生產年份計算,有多家品牌的啤酒玻璃瓶使用了兩年以上,使用4年以上的瓶子也不少見,甚至已經8歲的瓶子仍然在市場上流通。而由于多次重復使用,許多瓶子上有非常明顯的磨損痕跡。
趙先生氣不過,便與啤酒生產廠家聯系。然而,對于趙先生的疑問,啤酒廠家解釋稱,只要廠家使用的是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B”字瓶,就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爆炸就不負責任,因為國家沒有對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作強制性規定。廠家甚至還表示,爆炸也許是消費者自身存放不當或外力撞擊造成的。
“再結實的東西也有使用年限,何況這重復使用的啤酒玻璃瓶?”趙先生心懷疑慮,“難道國家真的沒有強制性規定?”
建議性標準令質檢部門執法難
帶著趙先生的疑問,記者來到質量監督部門進行調查。
據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專業人士介紹,由于啤酒在生產過程中需充入大量氣體,而玻璃又屬于易碎品,所以啤酒瓶必須具有一定的抗內壓力和抗沖擊能力,才能保證不爆裂。為有效防止啤酒瓶爆炸傷人事故,切實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6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強制性標準《GB4544啤酒瓶》,對啤酒瓶的耐內壓力、抗熱、抗沖擊等指標進行了詳細規定。
為了和過去的啤酒瓶區分,標準規定,啤酒瓶底部必須有個“B”字以及瓶子的生產日期。1999年3月5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關于實施啤酒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領域不得再出現不帶“B”字標志的啤酒瓶,否則將視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合格。
“然而,在1996年實施的強制性標準《GB4544啤酒瓶》中,僅僅注明‘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而非強制實行。”這位專業人士說。
據記者了解,在河南,一個新瓶子的造價約為五六角,舊瓶子比新瓶子便宜一兩角,為了壓縮生產成本,一些企業自然青睞回收瓶。據一名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市場上的低價位啤酒中,使用超過兩年期限啤酒瓶的現象比較普遍。
對于這樣的情況,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督察處一負責人表示無奈。他說,由于“建議使用兩年”的規定并非國家強制標準,因此他們無法將此作為執法依據,對使用超齡啤酒瓶的企業進行查處。
“國家標準既然建議B字瓶的使用期限為兩年,應該是有一定的科學依據:在兩年內,抗壓等質量指標能夠滿足使用要求;超出了這個時間,就可能無法保證。標準中使用‘建議’這樣的字眼,使質量監督部門難以剛性執法,其實是把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完全寄托在了生產廠家的身上。”鄭州譯達律師事務所王智勇律師說,“而實際上,一些生產企業完全可以為了減少投入,追逐利潤,對這個建議標準視而不見。因為當瓶子爆炸時廠家賠給消費者的那點醫藥費,可能要比企業大量購買新瓶子的費用少得多。所以,這樣一個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標準,不實行強制性的要求,直接對消費者的安全造成了制度上的隱患。” 本報記者 韓俊杰 通訊員 王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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