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24萬元購買并佩戴了12年之久的勞力士手表,在勞力士特約店維修時竟然發現是仿制品。為此,王先生將出售此手表的商家告到朝陽法院,要求雙倍賠償手表貨款48萬元,并賠償利息、誤工、交通、住宿、檢測等損失20余萬元;同時要求商家賠禮道歉。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為王先生作公民代理的是職業打假人王海。根據王先生的起訴,1995年11月18日,他在某購物中心以24萬的價格購買了一塊瑞士勞力士手表。購表時,商家向他提供了發票以及瑞士原產證書和質檢部門出具的驗證真偽的檢驗報告(復印件)。然而去年他在佩戴該表時發現,手表走得忽快忽慢,于是將表送到勞力士特約維修店要求維修,但維修店卻以此表非原廠出品拒絕修理。
去年9月26日,王先生到中國商業聯合會鐘表眼鏡商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這塊勞力士手表的真偽進行了鑒定。經鑒定,此勞力士手表為生產國別不詳的仿制勞力士手表。王先生說,商家在銷售該表時提供的真偽檢驗報告,并未說明該表是仿制表,僅說明該表外觀件經過改裝。但實際上該表僅機芯為勞力士機芯,表帶、表鏈、墊圈、表盤和寶石、包裝盒、保證書等都不是勞力士公司的原廠產品,也未經勞力士公司允許或授權使用。
上午,被告在庭上表示,王先生購買該表時,商場已明確告知其手表是經過改裝的,因此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不存在欺詐行為。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鑒定報告稱,在該表出售前,商場曾將4塊勞力士表送檢,結果為1塊是瑞士原裝勞力士,另外3塊是改裝勞力士。“按照當時的檢驗依據和瑞士政府的法規,這3塊勞力士手表不能被判定為原裝的、純正的勞力士手表。”該代理人稱,商場出售該表時,已向王先生出示過這份鑒定報告,而當時全國許多地方都有這種改裝勞力士出售。
但王海認為,這份鑒定報告只能說明,這塊手表的外觀進行過改裝。而外觀是否進行過改裝和手表是否為仿制品是兩回事。他認為,包括這份鑒定報告都是不負責任的。上午,經王先生申請,法庭決定先休庭,對這塊手表的價值進行評估。待評估結果出來后此案將繼續開庭審理。(記者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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