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四日電(記者 賈靖峰)記者今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履行CEPA補充協議四相關條款,證監會公布實施《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新規允許內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設立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等分支機構。
新規頒布后,基金公司赴港正式“開閘”。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遞交申請材料,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到香港地區設立機構(香港機構),從事資產管理類相關業務,香港機構“可采取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形式”。
申請材料包括香港機構的注冊地、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投資金額及對公司本身經營的影響、商業計劃書,以及對香港機構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擬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安排、對香港機構實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風險隔離措施等。
基金公司申請赴港設分支,應符合公司內部決策程序,有明確的商業目標和商業計劃,對香港機構的管理有明確安排,在對香港機構進行出資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
中國證監會將審查基金公司遞交的赴港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準的決定,批準決定六個月內有效,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批準決定有效期內赴港設立機構。
但新規限定,內地基金公司赴港設機構“不應由于到香港設立機構影響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業務運營,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赴港前,應對香港市場狀況、監管環境及法律法規等認真研究,充分考慮基金公司本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結合長遠規劃,兼顧基金管理公司現有業務而“審慎決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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