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4日電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今天對知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控告畫家陳逸飛家人索討畫作一案作出一審宣判,由于張五常沒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確曾在陳逸飛六幅未完成畫作上簽字,也未能證實這六幅畫的存在,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中通社報導,張五常是陳逸飛的生前好友。張五常表示,陳逸飛早年投資房地產資金緊張向他借款港幣一百五十萬元,雙方為此簽約確定陳逸飛以七幅油畫還債。
之后因陳逸飛再次借款而又補簽了一份契約,陳逸飛在合約中承認增欠三幅油畫。由于陳逸飛并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油畫,雙方同意由陳逸飛繼續創作。
一九九八年,張五常與妻子到陳逸飛的畫室,從中挑選六幅未完成的內容為水鄉風景的油畫,并在油畫的背面簽上“張五常”的名字,交還給陳逸飛繼續繪制。二零零五年四月十日陳逸飛去世。
張五常認為,自己在六幅油畫背面簽字后再將該六幅油畫交給陳逸飛繼續繪制時,陳逸飛對該六幅油畫已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應屬自己,陳逸飛應繼續將油畫完成并交付給他。
但因陳逸飛去世,油畫無法繼續完成,張五常于是控告陳逸飛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宋美英、陳凜、陳天,要求確認他對三被告持有的陳逸飛所作由其在背面簽名的六幅油畫擁有所有權,并由三被告向自己交付該六幅油畫。
宋美英、陳天在庭審中表示,陳逸飛去世之后,在陳逸飛的遺產中未發現張五常所稱的六幅油畫,并表示,只要張五常拿出充分證據,愿意在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
法院審理中對兩份合約進行鑒定,確認該兩份合約是真實的。但法院認為,雖然合約確實存在,但張五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且張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證明其所主張的六幅油畫的存在。因此,法院駁回張五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