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洛賓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兒”的由來》一文作者李樺及刊登該文章的《家庭》雜志社,未侵犯文章中當事人“王洛賓女兒”李穎的名譽權。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圍繞李穎是王洛賓“女兒”的事實發生及后來的發展,已經出現了一系列的訴訟。
王洛賓于1996年去世。1997年第6期《鴨綠江》月刊刊登了雷進乾的《在那遙遠的地方》、《還在遙遠的地方》兩篇文章,敘述了王洛賓與前妻杜明遠共同生活期間曾有一女李穎以及王洛賓與李穎相識后對其進行呵護的過程。此后李穎作為王洛賓女兒這一事實被廣為流傳。1999年1月,李樺在《家庭》雜志上發表了上述文章,否定了李穎是王洛賓女兒的傳言。2002年4月2日至5月14日,《北京晚報》連載刊登了由中國報導雜志社記者王裕臺撰寫的《王洛賓生前身后事——王海成口述》一文,其中涉及到了李穎作為王洛賓“女兒”一事。王海成為王洛賓的兒子。
1997年8月,王海成認為《在那遙遠的地方》、《還在遙遠的地方》侵犯了王洛賓的名譽權,將文章作者雷進乾、出版社以及李穎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侵權行為成立,文章作者、李穎及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2004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認為李穎屬于被動向了解人提供有關信息,其與王洛賓的父女關系是否為親生與名譽侵權沒有關系,撤銷了原生效判決中關于李穎對王海成賠償精神損失及賠禮道歉的內容。
2005年,李穎以王海成、王裕臺、北京晚報社作為共同被告,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王洛賓生前身后事——王海成口述》一文公然將其描繪成騙子,內容胡編亂造,侵犯了其名譽和人格尊嚴。2006年10月8日,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文章構成了對李穎名譽權的侵害。
2007年4月,李穎提起本次訴訟,認為《王洛賓和前妻的情怨及“女兒”的由來》一文,披露自己的生活隱私,使用貶低、侮辱的語言、捏造事實,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穎在向為文藝創作、發表文章而采訪的雷進乾,提供有關其與王洛賓來往的信件和信息時,主動將私人生活領域中的事項置于公眾視野中。由于王洛賓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關于王洛賓個人生活的內容在社會上必然引起公眾關注。其他人為此對相關事實進行澄清、探討,從事后續文藝活動,也必然涉及到原告的個人生活。一系列事實的發生均系由原告本人在先的披露行為所致,因此,原告不能再就同類內容以隱私權為由要求保護。文章中的事實情況,均有人事檔案、調查筆錄、卷宗材料和相關信件作為依據,并非捏造。文章使用的語言,均為中性色彩,不包含貶義。而文章中李樺對李穎的批評語詞,純粹為被告本人的意見,沒有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方法,尚屬正當評論的范圍。至于讀者是否因閱讀文章產生貶低評價,屬于見仁見智之事,并不能一概認為將對李穎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不足以認定上述文章侵犯了李穎名譽權。 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程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