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作家龍一稱石鐘山的新書長篇小說《地下,地上》抄襲了他的短篇小說《潛伏》,并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石鐘山和出版《地下,地上》一書的作家出版社以及銷售該書的新華書店豐臺分店告上了法院,要求石鐘山和作家出版社停止對該書的出版,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萬元,同時要求新華書店豐臺分店立即停止銷售。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龍一起訴石鐘山和作家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2006年7月,龍一將自己的小說《潛伏》發表在2006年第7期《人民文學》,其后被2006年第9期《小說月報》轉載。《潛伏》主要描述成功潛伏在國民黨軍統天津站中的男主人公余則成,為黨提供了大量重要情報。后經上級組織安排,將一名女游擊隊員冒充作自己早年滯留在淪陷區的妻子接到了身邊。女主人公勇敢、魯莽、固執、樸實,與男主人公的穩重、機敏的性格形成鮮明的對比。女主人公因對男主人公的潛伏工作不甚理解,非但不能很好配合男主人公工作,還制造了很多險情,使雙方生活出現眾多不和諧,最后女主人公在完成任務過程中光榮犧牲的革命故事。
2007年1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石鐘山《地下,地上》一書。《地下,地上》描述了解放前夕,八路軍偵察連長劉克豪假扮成被俘虜的國民黨軍統參謀喬天朝,在沈陽軍統東北站取得了站長徐寅初的信任,獲取很多機密情報,立下了卓著功勛。女游擊隊員王迎香俘獲喬天朝的妻子王曉鳳,后組織為避免國民黨懷疑,讓其假扮王曉鳳與劉克豪共同開展地下工作。兩個熱血革命青年,有著同樣的理想和目標,卻有不一樣的性格和作風,他們在戰斗中共擔風險,在生活中磕磕碰碰。解放后,他們幾經波折,結成夫妻。后朝鮮戰爭爆發期間,王迎香參戰不幸犧牲,留給丈夫和兒子無限懷念的愛情故事。
經對比,龍一覺得小說《地下,地上》無論是在故事背景、人物設置及描寫、故事結構及情節均與他的作品《潛伏》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實際上是抄襲了《潛伏》中具有獨創性的內容,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同時,龍一認為,作家出版社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侵權作品得以出版發行,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亦應與石鐘山對他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華書店豐臺分店對《地下,地上》一書進行了銷售,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
龍一向法院起訴并提出了5項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石鐘山、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地下,地上》一書的出版發行;2、要求被告石鐘山、作家出版社共同在一家全國性報刊雜志上向原告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石鐘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4、要求被告石鐘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賠償原告因維權而支出的費用2萬元;5、要求被告北京市新華書店豐臺分店立即停止銷售《地下,地上》一書。
針對龍一的起訴,石鐘山的代理人提出:石鐘山創作的長篇小說《地下,地上》與龍一的短篇小說《潛伏》毫無關系,沒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家出版社認為,其已經盡到認真審讀稿件,慎重決定出版的義務,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認可;新華書店豐臺分店認為,他們沒有義務審查,也不可能知道哪一本書可能涉及侵權糾紛,這完全是原告與作者和出版者之間的事,書店不存在原告所說的侵權行為,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龍一與被告石鐘山雖然都以“假扮夫妻開展敵特工作”作為其小說創作題材,但是其分別創作的成果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只有在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在表達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之處,且這種相同或實質性相似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對權利人所享有著作權的侵犯。就文學作品來看,其故事背景、人物設置和描寫、故事結構及情節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體現作者獨創性思維的主要方面。就此,要判斷被告作品《地下,地上》是否構成對原告作品《潛伏》的抄襲,應分析兩部小說上述方面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小說的背景是故事得以展開的主要線索,故事的情節和人物的思想無不受到當時背景的影響,故背景是十分重要的小說因素。就本案來說,《地下,地上》的小說起始背景遠于《潛伏》,發生的地點也不相同,一個為天津,一個為東北。故本院對原告龍一認為石鐘山抄襲其故事背景的主張,不予支持。
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征,還是人物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這些“人物”以獨特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征、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是否抄襲時應綜合進行考慮。就本案來說,兩部小說的人物關系雖然都包括有男女地下工作者、站長及站長夫人等人物,但是經過比對,可以發現兩部小說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差別很大。故對龍一認為石鐘山的《地下,地上》在人物設置及描寫上與《潛伏》相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故事結構及情節是一部小說的框架,一部小說想要獲得成功,結構的巧妙安排和展開是基石,也是最能反映作者獨創性思維的地方。就本案來說,兩部作品的主要故事結構均是一對假扮夫婦的革命青年如何在國民黨軍統局內開展敵特工作的故事,即題材相同。但是,本院經審查認定,原告對兩部作品的相應內容進行的概括比對不完全準確。例如原告認為《潛伏》中的余則成“不過,在他的檔案里,他卻是個有太太的男人”與《地下,地上》中的劉克豪“他在喬天朝的檔案里了解到,喬天朝是有妻子的”情節相同,但實際上,就這兩個情節的根本前提——男主人公自身身份來說,兩部作品的設置就不一樣。《潛伏》中的余則成是以組織虛構的人物身份進入國民黨內部的,而在《地下,地上》中,國民黨內部確有喬天朝這個人物,只不過被劉克豪所冒充,所以這兩個“檔案”所說的并不是同一個問題;又如,原告認為兩部小說中均有接家眷、女主人公得到站長喜愛、女主人公不服領導制造險情等情節,但在比對中,本院認為,兩部小說中所提接家眷、女主人公得到站長及站長夫人的喜愛、制造險情等情節大不相同。這些情節均是日常生活中的場景和矛盾,本身并無獨創之處,但經作者設計原因與小說故事環境密切相關,才反映出作者寫作的獨創性。根據對兩部作品的情節對比,本院對原告認為兩部作品“故事結構及情節”相同或有實質性相似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潛伏》和《地下,地上》是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作者各自享有獨立的著作權。故原告龍一訴石鐘山和作家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龍一的訴訟請求。(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