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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年前的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的審議,并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基本法。
“堅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婦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實行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這些在當時許多人看來耳目一新的條文,反映了婚姻法四字精神內涵——婚姻自由。
在今天看來,男女自由戀愛、自由結(離)婚是再尋常不過的事情,然而,半個多世紀以前,婚姻法在推行之初卻為許多人的習慣性思維所不能接受,并導致了一些悲劇的發生。不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潮流注定是不可逆轉的,在婚姻法的指引下,無數兩情相悅的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越走越平坦。
為辦離婚苦女子報上登啟事
1951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婦女干部學校大門外,一位身著粗布衣裳,面容憔悴的女子猶豫了很久,才挪著小步怯生生地走進校門。這個20多歲的農婦神情凄苦,是來找她的妹妹趙銳捷的。
姐妹倆對視的一剎那,農婦再也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撲進妹妹懷里失聲痛哭。“我也哭了,緊緊摟住姐姐,心酸得很。姐姐盡管比我大了10歲,但比我瘦弱得多。”當年姐妹相見的那一幕,深深刻進了趙銳捷老人腦海中。而今回憶往事,趙銳捷唏噓不已。
趙銳捷出生在商丘虞城縣一個清貧農家。1950年3月,17歲的趙銳捷進入河南省第一期婦女干部學校學習班,畢業后留校,1953年調到省婦聯,上世紀90年代離休。
“來找我的是我二姐,她生性老實,啥事都順從父母,很小的時候就和外村一個地主的兒子訂了親,結婚后日子過得很苦。”趙銳捷說,二姐夫家封建規矩特別多,兒媳婦必須遵循“三從四德”,任由丈夫打罵,絕不能反抗。婚后不久,二姐身上就傷痕累累。1950年年初,二姐夫獨自離家出走,此后沒有任何消息。可憐的二姐一人操持家務,還要忍受公婆無端的責怪。她受不了虐待,幾次上吊尋死未遂。半年后,村里開始宣傳婚姻法,聽說允許夫妻離婚,二姐偷偷跑到開封(當時河南省會在開封),向趙銳捷求助。
二姐的不幸遭遇,讓趙銳捷既同情又憤恨。這個新時代的年輕女干部決定用法律手段解除姐姐的痛苦。“雖說二姐對丈夫沒感情,但畢竟她是有丈夫的人,還養了個孩子,我也不知道咋幫她。”趙銳捷說,她幾個同事出主意,說看能否通過新聞媒體獲得幫助。于是,趙銳捷帶著二姐來到河南日報社,了解清楚政策后,她們在報紙上登出一則尋人啟事,大意是“二姐的丈夫杳無音信,如果他在一年內仍不回家,二人婚姻關系視為自動脫離”。
趙銳捷說,一年后,二姐夫仍未歸,“二姐高興壞了,我跟她一道拿著報紙跑到鄉里,順利地開了離婚證明”。依據婚姻法,二姐沖破了悲慘的“婚姻牢籠”,“二姐夫家干氣沒辦法,我家歡欣鼓舞,父母再也不干涉二姐的婚事了。后來二姐再婚,生活美滿幸福……”
結婚自由,離婚自愿,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婚姻法完全否定了人們傳統的男尊女卑的婚姻觀念。特別對受封建婚姻制度壓迫的婦女來說,有了婚姻法作后盾,她們終于敢對丈夫說“不”。
部分干部曲解和抵觸婚姻法
在爭取幸福生活的斗爭中,趙銳捷的二姐贏得了勝利,她是幸運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上世紀50年代初的世俗里,她的幸運不僅得益于婚姻法,還得益于有一個身為婦女干部的妹妹,見多識廣,能為她撐腰。
趙銳捷作為女同志,能夠設身處地地為陷入悲苦婚姻里的女同胞著想。但當時,不少男性干部對婚姻法的理解卻有失偏頗,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在省婦聯和省民政廳采訪時,一些曾從事婚姻法研究的老同志告訴記者,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正是我國大力宣傳婚姻法的高潮時期,但在此間,我省發生了多起因婦女提出離婚,卻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件。一些基層干部的不作為,甚至有意偏袒男方,如新鄭縣一鄉干部不支持一婦女離婚,將她打了一頓,不準她離婚;虞城縣一名女子不滿父母將其許配于人,提出解除婚約,父母不同意,而區干部也不管不問;開封縣有個鄉長不給一位婦女開離婚介紹信,還將她綁在樹上一夜。
更為惡劣的是,商丘郭村鎮有一個女團員要與地主的兒子解除婚約,區干部在全鎮大會上辱罵她:“這個女子不要臉,還覺得(解除婚約)多光榮呢?”該女子羞憤難當,十幾天躲在家里不愿出門。后來,這個女孩被關押在鄉政府兩天,最后上吊自殺。
“當時干部不敢宣傳婚姻法,主要是存在濃厚的封建思想。有一次,我參加商丘一個區舉行的婚姻法宣傳大會,那個男區長紅著臉說了兩句,就從臺上跳下來,群眾哄堂大笑。”省婦聯退休干部郭老先生稱,他知道一些干部對婚姻法有抵觸情緒,怕宣傳會“引起天下大亂”,怕“貧、雇農(成分的人)丟了老婆”,怕群眾不團結。不少干部認為,婚姻法“只對婦女有利,不如叫婦女法或離婚法”。當時登封曾有一名區長就說:“婚姻法不敢對群眾講太清楚,怕離婚的太多。”滎陽一個農會干部干脆把婚姻法藏在家里,將公開的國家大法人為地弄成了神秘的東西。
事實上,婚姻法實施伊始,河南的確出現了一輪洶涌的離婚或解除婚約浪潮。據檔案記載:“到1950年4月,全省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40%~60%,到5月增加至70%~90%。到1951年年底,據不完全統計,鄭州市提出離婚的有4080人,經調解和好的1536人,判決離婚的2544人,離后復婚的54人;商丘專區處理婚姻案件1854件,其中離婚的有1337件。”
一些婦女以生命代價拒逼婚
婚姻法落地河南,在沖擊著人們舊觀念的同時,由于男權思想和官僚主義,逼婚虐待婦女現象仍不鮮見。在查閱檔案記載和走訪眾多當事人時,記者常為那些不惜用生命抗婚的女子的悲戚命運而心痛。
鄭州市民李林光講述了一件事:1950年7月,李的姐姐和郊區鄰村的一個小伙子自由戀愛,快到談婚論嫁時,斜刺里冒出一家姓秦的,非逼他姐姐做秦家的兒媳婦。“那時我家姊妹多,經濟不寬裕,秦家曾借給我們幾十塊錢生活費,一直沒有還。他們說錢不要了,條件是我姐姐得嫁到他家。”李林光回憶,他父母沒辦法,要姐姐跟鄰村的小伙子斷了,姐姐不愿意,找村里和鄉里干部做主,但干部認為是家務事,不管不問。“我姐被逼得沒辦法,晚上跑到野地里投井自盡,這事后來不了了之。”他說,“我姐白死了啊,太不值了。”
當時,一些干部對婚姻法宣傳不力,犯了官僚主義錯誤,處理問題方式簡單粗暴,導致一些悲劇的發生。相關檔案顯示:“有的地方用命令的方式,強迫女方結婚,釀成慘案。1950年六七月間,鄭州、信陽、南陽、洛陽等地的23個縣,有多名婦女因婚姻問題死亡;商丘4縣一區中,有24名因逼婚死亡,其中12人自殺,9人被殺,3人不明不白死亡……還有的已婚婦女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為此,商丘專區主要領導檢討說:‘這是我們的失職,要向全專區因婚姻問題死亡的婦女致哀,要作深刻反省……’”
這些悲劇震驚了省婦聯。1953年3月,河南省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就因婚姻問題發生的各類案件發出緊急通知,認為導致慘劇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全面宣傳或錯誤地宣傳婚姻法政策;干部犯官僚主義,不關心人民疾苦;受婆婆家打罵虐待”,要求“迅速緝捕殺人現行犯,依法制裁;各地立即成立接待室,黨政領導負總責,嚴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事實上,在執行婚姻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因干部矯枉過正,不負責任,一味維護婦女權益,產生了不好影響的事件。采訪中記者了解到,1950年下半年,滎陽縣有關部門不問實情,只要接到離婚請求就快速辦理,兩個月就判決293對夫婦離婚,即便不少夫婦要求復婚,也不予理睬。
大勢所趨婚姻自由深入人心
鄭州市民政局退休干部張老先生認為,當時,根據對婚姻法的態度可劃分出三類人:一類是關系比較融洽的中年夫婦,他們覺得婚姻法好,考慮得也很周到,但“不關自己利益”,不愿去宣傳;一類是年輕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贊成婚姻法,沒結婚的擺脫了父母包辦婚姻的陰影,可自由選擇對象、自由結婚,婚后感情不好的覺得可離婚,解除了后顧之憂;第三類是關系不好的夫妻,他們對婚姻法存在顧慮,比如男方嫌女方沒文化或年齡偏大提出離婚的,女方往往情緒不安,怕離婚,對婚姻法不滿。
值得一提的是,“拋棄糟糠之妻”的思想,確實在當時的一些領導干部中存在。趙銳捷認為,新中國成立初期,一些干部進城后與結發妻子分了手,這是第一個離婚高潮;第二個離婚高潮,出現在首部婚姻法頒布以后的一年間,“有的屬于當初逼婚,兩人沒感情,離婚無可厚非;但有的男子卻是思想變了,喜歡年輕漂亮的。”她說,周圍的同志對這類“陳世美”是瞧不起的。至于這類婚姻到底有多少,因缺乏檔案記載,記者無從知曉。
由于文化、素養等因素的差異,相對城市來說,農村落實婚姻法進程顯得比較緩慢。直到上世紀70年代中期,一些地區的農村青年男女,仍在努力追求婚姻自由,而此時距婚姻法的頒布,已經過去了20多年。
采訪中記者聽到這樣一件事,1975年,商丘虞城縣劉集鄉有個叫劉紅朗的小伙子,跟一個姑娘自由戀愛。女孩的父母嫌劉紅朗出身不好,堅決不同意兩人結合,但女孩發誓非劉不嫁,兩人經常隔著墻頭傳字條互訴衷腸。他們的關系維持了一年多,仍然沒有結果,兩人一商量,偷偷跑到鄭州,向省婦聯反映了情況。省婦聯的同志認為他們情投意合,符合結婚條件,馬上向當地婦聯打電話,請他們協助做好女方父母的思想工作。后來,在省、市和虞城縣婦聯的關注下,兩人順利拿到了結婚證。舉行結婚儀式那天,當地婦聯還派代表前去祝賀,一出苦盡甘來的“逃婚記”,就這樣成就了一樁美好姻緣。
盡管婚姻法在推行之初為許多人的習慣性思維所不能接受,導致了一些悲劇的發生,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潮流不可逆轉。在婚姻法的指引下,眾多兩情相悅的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越走越平坦。
今天,婚姻自由早已深入人心。(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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