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即"死刑緩期執行",作為今天中國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澤東提出的。
新中國建立之初,為了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在運動中,有些地方出現了過火行為,這引起了毛澤東的關注。為了控制界限,制止這一傾向,毛澤東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矡o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后效。"5月8日,毛澤東又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于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一詞。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確定了"死緩"刑名。
毛澤東提出"死緩"這一全新的刑名,是與他重視人的思想改造密切相關的。毛澤東多次強調:"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1965年8月,在一次接見外賓的談話中,他特別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動物也可以教育嘛!?梢越逃铮R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進步呢?問題是方針和政策問題,還有方法問題。"可見,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實際上就是主張慎施刑罰、注重對犯罪的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我國歷史上有著強調教化、注重恤刑的思想淵源。先秦時期的《舜典》中就說"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意即如果一個人由于失誤給別人造成傷害,是可以赦免的;如果他是一貫故意做壞事,則要給以嚴厲的制裁。西周時期,周公曾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后來,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將這一思想進一步發揮,形成了"以德服人"、"德主刑輔"、"先教后刑"的司法獄政思想。他們強調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來改造人,使有過錯和罪責的人知恥而無奸邪之心。在儒家看來,禮治和德化是理想的教化手段,即使是使用刑罰,也要進行教化,"不教而殺謂之虐"。
在封建社會的歷史上,把恤刑思想運用于實踐的事例屢見不鮮。
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意因為犯罪要被判刑,漢文帝下詔將他逮捕至長安。淳于意的小女兒緹縈給漢文帝上書說:我的父親在齊為官,當地的百姓都稱贊他清廉公平,現在他卻因為違犯法律要被判刑。我憂傷死了的人不能夠重新復活,遭受了的刑罰不能夠再被免除,雖然他們之后希望改過自新,但卻走投無路了。我愿意自己被罰入官府做奴婢,以此來贖替我父親的刑罰,使他能夠改過自新。漢文帝為緹縈的孝心所感動,不僅減免了淳于意的刑罰,還下詔廢除了肉刑。
貞觀六年(公元633年),唐太宗進行了一次赦免的嘗試。這年秋天,他下令讓一些被判死刑的人都先回家探親,約定第二年秋天再返回行刑。一年過去了,所有回家的390名死刑犯,在沒有人押解、督促的情況下,卻都如期返回,沒有一人逃匿。唐太宗深有感觸,認為已達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便下令把他們都赦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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