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教材難免雷同?
2007年10月,孟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北京大學出版社、陳向群等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陳向群并未否認其教材多處內容與孟書相同或相似的事實,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陳書涉嫌侵權文字的數量上以及這些相同的文字是否對孟女士的著作權構成侵害這兩個問題上。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9461號民事判決書上,記者看到法院認定陳書第一版有13處總計12341字與孟書相同或相似,陳書第二版有13處總計11808字與孟書相同或相似。
陳向群和北大出版社等被告方辯稱,陳書所引用孟書的內容,都屬于知識體系中的專業基礎知識、概念、基本事實、基本原理,有的是人們的常識范圍,其他的同類書籍上有類似的表述,某些段落均翻譯、借鑒自國外同一部經典教材。但法院經審理查明,在陳向群提交的一些其他同類書籍上,法院基本找不到與其引用部分相同或類似的表述。
被告方還辯稱,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學作品,表達的有限性決定了作者在創作時必須遵守客觀直接、簡明扼要的寫作要求,不能任意發揮;大學教材不同于學者專著,首要目的在于向學生講授學界公認的最基本的概念、理論、知識、技能,大學法律教材都大同小異,作為科技作品的大學計算機教材更不可能相差很大。
最終,法院認為,由于科技知識本身的客觀性以及表達方式的有限性,陳書與孟書相同和相似的內容,不能視為抄襲和侵權。陳書中確有使用了孟書中的內容,這種使用確有不妥,但考慮到孟書全書39.7萬字,陳書第一版75.5萬字,陳書第二版78.6萬字,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比例都很小,所引用的部分,散見于陳書的各個章節,不構成陳書的主要部分,屬于對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鑒,尚不能認定為抄襲。因此駁回了孟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后,2007年底,孟女士又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中,法院的觀點與一審基本相同,法院還表示,被上訴人陳向群、楊芙清編著的《操作系統教程》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均在書尾參考文獻中標注了孟女士的相關教材,雖然標注存在錯誤之處,但該標注能夠表明引用材料的主要來源和明確的原作者信息,不會影響讀者對相關資料的查閱。因此,陳書對孟書的使用屬于對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鑒,屬于正常的引用的范圍,不應認定為侵權。
兩場官司都打輸了,但孟女士并不認同法院的判決。她認為,教材講的雖然都是公認的基本原理和知識,但教材作者要想負責地講清講透每一個知識,需要把作者自己的技術實踐經驗、理解深度和角度、對相關文獻的閱讀理解,尤其是對各廠商產品源碼的深入剖析等結合在一起,經過長時間的分析和提煉,才能得出一個清晰透徹而又詳略得當的答案。這種答案里,一定會包含有作者獨特的理解、獨特的教學思路等,這都是獨創的。
孟女士列舉了國外最暢銷的三本計算機操作系統原理教材:Tanenbaum的《現代操作系統》、Peterson的《操作系統概念》、W illiam Stalling的《操作系統——精髓與設計原理》。可以看到,這三本教材在論述任何同一問題時,表述都有較大差異。“不光是文字上的差異,更在于思路上的差異和理解角度上的差異。”孟女士說,“如果有人確實很負責地付出勞動,但成果卻被他人輕易地‘合理借鑒’去,誰還敢、誰還肯花那么大力氣去寫教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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