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肯定是那幅畫。”上午9時,在旁聽人群的一陣騷動聲中,用塑料薄膜包裹著的大方框被抬進一中院的法庭。金茂律師事務所的王建軼律師打開包裝,一幅油畫展現在眾人面前。“這是幅假畫。”王建軼律師說,他的委托人蘇敏羅以230萬元的價格從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拍得這幅畫,而此畫當時被介紹為吳冠中的作品。
畫家吳冠中
此畫非我所作
這幅畫是山水畫,畫中崇山峻嶺,林木繁茂,池塘澄明,畫名《池塘》。從裝裱來看,收藏者對此畫極為珍視,在一個小框外邊,又裝裱了第二層。記者看到,在第二層的玻璃上,有“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吳冠中,2008年7月1日”一行文字。王建軼介紹說,這些字是吳冠中親筆所寫,吳冠中寫這句話時,他們專門進行了拍照,并把照片刻進光盤,作為證據交給了一中院。
《池塘》的買受者是蘇敏羅,蘇敏羅介紹說,2005年11月10日,她在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的網站上看到將舉辦“2005秋季油畫雕塑拍賣會”。“重點拍品介紹”中明確告知“本場第二件是吳冠中油畫作品《池塘》,畫于1972年,10年后,他又將此畫修改一下,并在畫上題寫‘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游。1982年’。畫面以他下放的農村為題材,崇山峻嶺,迎面而立,不乏中國北宋山水畫的雄渾厚重。”蘇敏羅說,翰海公司為了證明《池塘》是吳冠中之作,同時又提供了由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明信片,《池塘》就在明信片中。于是,蘇敏羅經過多輪競價,以230萬元拍得《池塘》,并支付給翰海公司傭金23萬元。
購畫人蘇敏羅
要求返還拍賣款
“直到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記者到吳冠中家中采訪時提及《池塘》,吳冠中明確告知這幅作品是假畫。”蘇敏羅說,她這才知道自己受騙了。于是,她委托律師去安徽工商局查詢“安徽美術出版社”的工商信息,發現該出版社成立日期是1986年9月25日,這說明翰海公司提供的明信片也是假的。
蘇敏羅認為,翰海公司在拍賣中以肯定的口吻對畫作進行了詳盡介紹和評價,一再表示《池塘》是吳冠中的作品,這是對拍品真實性的承諾和保證,但其在拍賣規則中又聲明“對拍賣品所作的介紹、描述及評價屬參考意見,不表示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明顯加重了競買人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翰海公司的免責聲明是無效的。蘇敏羅把委托拍賣《池塘》的蕭富元和拍賣行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告到一中院,要求撤銷拍賣合同,返還拍賣款及傭金。
翰海拍賣公司
買畫者風險自擔
在法庭上,蕭富元的代理人表示,根據《拍賣法》,買受人只能起訴拍賣人,不能起訴委托人,只有拍賣人受到損失后,才能由拍賣人來起訴委托人。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則表示,在拍賣規則中已經聲明,不能保證拍賣物品是真跡,拍賣風險由買受者自行承擔。該公司提供了吳冠中的一本書作為證據,證明吳冠中畫過《池塘》。此外,該公司還拿出媒體報道作為證據,證明蘇羅敏早已知曉此畫非真跡,現在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截至記者發稿時,南方周末記者出庭作證,證明吳冠中確實親筆寫下了“此畫非我所作,系偽作。吳冠中,2008年7月1日”,他當時還拍了照。
收藏界專家
“打眼”和“撿漏”是收藏的一部分
對于今天的庭審,有藝術品收藏領域的專家表示,由法庭來斷定藝術收藏品的真假,并不可取,況且收藏市場歷來就有真贗之爭,在年成交額動輒上百億的今天,每一件有爭議的拍品都靠法律來裁定也不現實。
專家表示,藝術品收藏領域本來就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在拍賣市場上,對一件藏品的競爭不光是金錢實力的較量,更是對收藏愛好者“眼力”的考驗。自古以來,“打眼”和“撿漏”就是收藏的一部分,特別是眼下,很多人并不是出于個人的收藏愛好來購買藝術品,而是將藝術品買賣當作一種商業投資甚至是投機行為,投資首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資金安全,如果自己并不具備專業知識,入場前又缺乏對于拍賣市場的正確認知,只寄望于讓拍賣公司為其買賬是不可取的。此外,對藝術品的鑒定,目前國內收藏界還是以目鑒為主,而不是科學鑒定,因此在真假判斷中難免會出現“誤差”。當然,這么說并不是替拍賣中介開脫,雖然拍賣公司不是商店,只是中介,沒有“保真”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賣假,因為這關系到公司的信譽,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賣出假貨,都是砸自己招牌的行為;至于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則值得商榷。
新聞鏈接
拍賣法相關規定
據悉,根據拍賣法的規定,藝術品交易中,拍賣公司提供的是交易平臺,是受賣家委托,價格由賣家提出后,拍賣公司根據市場行情等判斷后給出底價,買家依次競拍。拍賣公司有義務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標的;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拍賣公司需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此外,拍賣法還特別規定,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記者查看翰海公司拍賣圖錄中明示的《業務規則》發現,其中明確提示:對拍賣品所做的介紹、描述及評價屬參考意見,不表示本公司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買家應在拍賣日前預先對欲競投之拍賣品原件進行審驗,對欲競投的拍賣品的實際狀況進行了解,并對自己競投某一拍賣品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拍賣日起21日內,買家向公司提出書面報告,指出該拍賣品為偽品且依據充分,公司可在收到書面報告后14日內收回該拍賣品。
記者楊昌平 丁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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