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作家秦貴育叫價500萬元在網上拍賣自己的“處男之身”,并稱此舉是為支援災區,由此引發網絡風波,網友們并不領情,罵他借災區炒作可惡。而面對網友的一片罵聲,秦貴育聲稱:“我的行為不違法,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們說什么都無所謂。”(11月14日《天府早報》)
前一段時間,有“80后”的美女作家稱要做韓寒的情婦,與余秋雨一夜情,還在網上公布自己的照片。最近,同作為“80后”作家的秦貴育竟在網上拍賣自己的“處男之身”,并口口聲聲稱自己的行為“不違法”,對公眾質疑置若罔聞。
那么,“拍賣處男”到底違法嗎?筆者認為,“80后”作家一般都有大批的少男少女粉絲,他們的一言一行和一舉一動對這些價值觀形成時期的青少年影響甚大,因此,我們對“80后”作家秦貴育借大眾媒體公然拍賣自己“處男之身”的言行,不能一笑了之,很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認真評判,指明其錯誤的實質所在,以匡正其錯誤言行帶來的不良后果。
對于秦貴育“拍賣處男”的行為,有律師分析,從社會公平角度來說,男向女也應該定義為賣淫,秦貴育的行為應該認定為 “賣淫”。在筆者看來,判斷秦貴育的行為是否違法,到底屬于什么違法行為,前提是正確認定其行為內容,具體來說,就是他拍賣的是“初夜權”還是婚姻權。如果僅僅是“初夜權”,顯然他出售的是一種性行為權,則屬性交易。而這種性交易公開在網絡平臺上拍賣,不管是否實現了交易目的,都是招嫖和賣淫行為,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而如果拍賣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那么就涉嫌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買賣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其行為也構成違法,但屬于民事違法。
秦貴育的行為屬于哪一種違法呢?我們看一下他的“拍賣廣告”就會一目了然。秦貴育在自己的博客上這樣表述:“我需要一個知冷知熱的女孩,我不需要那個女孩是天仙美女,我的她只要是個女人,還是活的,真心愛我就好。”文章最后,用紅色字體正式宣布拍賣自己的婚姻,拍賣對象為女性,身高年齡籍貫通通不限,外表也無關緊要,只要支持自己募捐即可,起價500萬元。從這段文字的內容看,秦貴育拍賣的并非“初夜權”,也非單純的性交易內容,而是自己的婚姻締結權,是結婚為主要目的和內容的財產交易。因此,秦貴育“拍賣處男”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并不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文禁止的招嫖賣淫行為。但不管如何,也并非秦貴育所聲稱的“不違法”。
在此有必要進一步指出,“不違法”并不等于可以為所欲為。固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公民可以將“不違法”作為自己的行為底線。但在文明社會中,一個文明公民的標準不僅包括“不違法”,而且還包括不公然違背社會公德,特別是作為其言行有一定影響力的作家,更不能把自己的做人標準降低為“不違法”,否則,又如何做到“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呢?
山東政法學院 法學副教授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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