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丨趙樹坤:數字技術正以“雙刃”刻塑人權圖景
中新社重慶4月18日電 題:數字技術正以“雙刃”刻塑人權圖景
作者 趙樹坤 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人權法學》副主編

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是人類謀求福祉的重要抓手,通過法律約束科技的濫用,保障科技始終作為人權的正向推動力量,是傳統政治哲學、法哲學的基本立場。數字技術,正以算法、信息、數據等為依托,通過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多種樣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全面而系統地塑造著人類生活和秩序。
在人權保障方面,數字技術體現出顯著的兩面性。一方面,數字技術發展對傳統人權理論與實踐“激造成擾”;另一方面,數字技術以其顯著優勢,拓展了人權保護和實現的空間。可以說,突飛猛進的數字技術正以“雙刃劍”之態,深刻重塑著數字時代的人權圖景。
“弊”刃:數字技術引發人權新挑戰
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維坦》中,將國家政權比喻為“利維坦”——它也象征著一個強大的國家或政府。掌握數字技術并在運用上具有顯著優勢的國家及政府,其數字技術運用突破傳統權力邊界的機會和能力越來越強,作為“利維坦”的國家也因此變得更加強大。
以數字技術輔助信息管理為例,“越來越透明的個人”和“越來越幽暗的數據掌控者”之間形成了一種日益失衡的權力關系,個人數據信息與其管理者之間的地位失衡,在一定意義和程度上將人權置于更脆弱的情境之下。
國家在數字技術的加持下,演變為具有全面且精準監控能力的“數字利維坦”,其風險在于,非正義政府能夠借助算法工具增強權力、逃避責任、侵犯隱私、打擊政治對手或任何不受歡迎群體。在一個非正義的國家環境中,持續的網絡監控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如隱私權和行動自由,構成了顯著的限制。美國“棱鏡門”事件所曝光的國家級監控計劃,對通信自由構成了系統性的威脅。加拿大隱私權研究中心的實驗顯示,通過手機信號塔數據,個人行動軌跡的重建準確度可達到92%,這一技術能力已經超出了現行法律的管控范圍。

掌握數字技術的“類國家”——大型平臺、企業、商業組織,正崛起為具有數據支配權的準權力主體。在傳統人權理論中,公司、企業這些主體和公民個人處于平等法律地位,都以權利主體的身份,訴求國家履行人權義務以實現自我的人權。但在數字時代,這類傳統的私權利主體已經搖身變為私權力主體,通過自身掌握甚至壟斷的數字技術,對個人的衣、食、住、行,吃、喝、購、游、社交、工作、政治參與等進行全面“塑造”。
數字技術從設計到應用的各個環節,都體現著數字系統設計者、操控者的意志與目標。有研究指出,在技術應用層面,數字排斥機制、算法支配權、全景監控體系及差異性定價策略等技術方式,不僅解構了傳統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的保障框架,更在醫療資源分配、教育機會公平、勞動權益保障及社會福利供給等基本民生領域形成系統性阻滯。更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物理空間中通過權力制衡實現的權益保障,算法黑箱的認知壁壘導致數字監督機制失效,即便數字主體權利受損,亦難以及時察覺與有效救濟。
人之主體性在數據操控過程中也存在被消解的風險。當以算法為代表的數字規則深度嵌入人類社會運行機制時,人之為人的人性尊嚴和意志自由在數字強力中易被解構,這將產生深層次的倫理危機。
“利”刃:數字技術創新人權保障增長點
數字技術雖然給人權保障和發展帶來了一些嚴峻的新挑戰,但其發展和運用也為人權保護和保障拓展了新空間,提供了多種創新增長點。
一是,數字技術的創新拓展了權利譜系,新興權利訴求逐步得到回應。例如,數字遺產權、神經權利等新興權利形態,都是“人之需要”隨著數字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權利訴求和保障要求。這些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既豐富了人權理論和人權內容,也豐富了人在數字環境中的生存和發展及人類的繁榮。
二是,人權的保障與實現需滿足諸多現實條件,數字技術為人權保障提供了新工具。例如,數字基礎設施的普及,提升了人們的通信、表達與信息共享的便捷度,也為教育普惠化提供了可能。再以殘障群體人權保障為例,微軟Seeing AI應用每日為視障用戶解析超200萬幅圖像;腦機接口技術讓漸凍癥患者通過思維操控智能家居,信號傳輸速率達62.5比特/秒,助力實現《殘疾人權利公約》倡導的“獨立生活權”。這些技術創新為權利實現提供了普遍、可及、可負擔、平等享有等可能。

三是,數字技術為權利救濟提供了高質效可能。數字技術對規模信息和知識的收集、整理、儲存和處理能力,既能夠支持司法系統高效處理案件,還能夠降低權利救濟的各項成本。例如,有司法系統引入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將家暴案件審理周期從90天縮短至7天。這些技術創新不僅提升了權利救濟的效率,也拓展了權利實現的時空維度。
四是,數字技術為人權保障模式帶來變革的可能。傳統的人權保障模式,一般在憲法框架下,遵循“權利(公民)為目的,權力(國家)為手段”的二元治理結構。數字技術發展催生出的平臺、商業組織等數字私主體,一方面基于支配屬性而成為政府和法律監管對象,另一方面作為商業主體的權利需要國家保障,進而擁有權利主體身份。公民、數字私主體及國家公主體,成為三元治理結構中的核心構成。三元治理模式,必然拓展出許多新的智識增長點。

數字社會已然來臨,數字技術全方位地對人權發揮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凹纫獔猿旨夹g創新,也要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數字社會中,人權理論與實踐必須對技術“利維坦”的直接和潛在威脅保持警覺,法治要立足于數字技術可能侵犯人權的行為,施于規范性限制,同時積極推進數字技術在人權保護方面正功能發揮。誠如聯合國《數字合作路線圖》所強調的,數字環境中的人權,就是確立“以人為本”的數字秩序,需要在技術創新與人權保障中,充分實現人的發展和繁榮。(完)
作者簡介:

趙樹坤,法學博士,現任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人權法學》副主編。學術興趣集中于法理學、人權法學。迄今出版專著3部,譯著1部,在《法制與社會發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現代法學》《人權》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60多篇,主持國家社科重大項目1項、其他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多次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屆會、邊會;深度參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等多個國家文件的起草、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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