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廣東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機電工程系應用電子技術專業頒發畢業證,畢業生小梁因為未償還學校10500元學費及5500元的國家助學貸款,畢業證被學校扣下。有律師明確提出,無論學生的還款、還貸時間到沒到、過沒過,學校“扣證”不妥且毫無依據。校方表示,在小梁還未還清款項之前,學校為其“代管”畢業證,這在貸款前簽訂的協議中有明確規定,還清款項之后,將立即頒發畢業證。
該校學生處一位李姓處長告訴記者:小梁當年提交貸款申請時,簽訂了一份承諾書,銀行、校方及貸款人三方達成協議:小梁承諾在銀行限定的還貸期限內還清款項,而在還清款項之前,由學校代為保管他本人的畢業證。
小梁則表示:“我父親五年前因中風而又無錢醫治去世了,現在只剩下自己同母親相依為命,兩個人加起來的存款才5000多元。母親近年來又得了慢性腎炎、白內障,治病需要一大筆錢。我好不容易畢業了,想馬上賺錢養家,但拿不到畢業證,就無法找工作,也無法償還欠下的款項。這是個惡性循環!”
質疑
畢業證“被抵押”
律師認為不合法
學生畢業時仍有欠費或貸款未還,學校為追款扣下畢業證作為“擔保”———這已是近些年來不少高校的“習慣動作”,社會各界看法不一。有律師明確提出,無論學生的還款、還貸時間到沒到、過沒過,學校“扣證”不妥當且毫無依據。原因在于: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并不是法律意義上質押、留置的標的物。畢業證具有人身特殊性屬性,將其扣押、質押或者留置,既違反公序良俗,也是不合法的。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華南師范大學教育學專業在讀博士余中根表示:“從行政法分析看來,就大學生而言,只要履行了在校生義務,即在校努力學習、完成相應學分,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按質按量完成學業后,學校的學籍管理是無權不予該生順利畢業的。就算學生欠費未交、欠款未還,也只有在民事合同法的約束下才能追究責任。也就是說,學校才可以追究學生違背教學合同的責任。扣證不放的做法,等同于把行政法的處罰用在違背民事合同法的具體表現上,這的確說不過去……”
困局
學生也有“老賴”
學校也很“無奈”
既然不合法,為何學生欠費被“扣證”卻成了“慣例”?小梁所在院校學生處李姓處長坦言:這也是學校遇到大學生誠信危機時的無奈之舉。“據學院今年的統計,目前我們在校生(不含應屆畢業生)欠下僅學費的總額已達179萬元,累積追不回的欠款還有193萬元。以前學校累計被欠款還曾達到過700萬元。這對于一所年均財政撥款4000萬元的公辦高職院校來說,辦學負擔相當沉重。”校方只能采取“硬手段”———欠款不還清的,不予發放畢業證或者不允許學生參加期末考試。
有同樣無奈的高校不止一家。廣東商學院去年有2004名在校生通過學校審批、向銀行申請助學貸款,全年貸款總額達1100萬元。盡管學校只負責資格審定,但每增添一名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學校與當地財政部門就要為借貸銀行分擔占總貸款額5.45%的風險補償金;當學校貸款學生有超過10.9%違約不還貸的,學校還要要為學生額外承擔約六成的貸款金額,統一由學校撥款還給借貸銀行。“學生畢業仍欠款、欠貸的,我們學校的做法也就是‘扣押’畢業證原件,但復印件、在校畢業證明還是開給學生本人帶走的。這就有機可乘了———有人一旦拿到畢業證復印件上的證件編號,轉身就去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畢業證原件丟失,不再回來領取畢業證原件,揚長而去……”
對策
規范學生貸款
避免惡性循環
早些時候,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徐諾金就意識到,大學生貸款違約率高、欠費惡意不還的狀況,將直接影響以后需要貸款的大學生。“前人失信會破壞后人獲信,一小撮大學生的借貸不還,就能耽誤一大群大學生的信貸服務體系。這些年來,有些銀行已經不愿意做學生的助學貸款業務了,這就意味著,一些貧困生、真正需要幫助的困難大學生的信貸救助機制在逐漸萎縮。”也有其他銀行負責人提出,大學生欠貸不還,銀行對學生本人不具備十分剛性的約束力,只能委托學校“扣證”,“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矛盾激化。”
廣東工業大學教務處處長符志剛提出,要減少類似事件發生,關鍵要從規范大學生還款、還貸行為做起。“比如在新生入學的時候,學校不妨把那些交不起學費的、需要申請助學貸款的同學都指引到國家助學貸款人群當中,并把他們列入困難生信息庫中,信息可與政府部門、信貸部門互通,通過信息庫管理困難生,以此達到規范還款、還貸行為的目的,從而避免惡性循環。”
也有高校人士提出其他解決辦法———學生在校期間,可通過限制欠費、欠款學生借閱圖書,有限使用校園公共資源等措施追繳欠款。另外,對于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應積極為其提供勤工儉學、打工實習的機會,分擔學生的經濟負擔,幫助其獲得還貸、還款能力。黃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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