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助人“捐家長的錢”出手闊綽——
這樣的富家子弟能否登上愛心榜?
中小學生捐出大筆的零花錢,該不該提倡?這樣的“富家子弟”該不該被樹為青少年學習的榜樣?這兩天正在進行的上海市第八屆金愛心學生評選,卻在此問題上“卡殼”了,相關的爭論也頗耐人尋味。
評選砝碼向誰傾斜
由市慈善基金會、新民晚報社和愛的教育研究會聯合主辦的金愛心學生評選,十多年來每一屆的終評會都不如今年這般激烈,焦點就在基層學校上報的愛心學生候選名單中,有多位學生的事跡主要是向困難伙伴和災區同齡人捐出大額零花錢和壓歲錢。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這樣拿著父母的錢在校內外“樂善好施”,是不是一種真正的愛心表現呢?這樣的善舉與他們的身份和年齡相稱嗎?擔當評委的上海師大教授曹子方明確表示,不贊成過分宣揚這樣的“捐款標兵”,在以具體行動助人為樂的學生與單純捐錢的學生之間,金愛心評選的砝碼應當著重向前者傾斜。
從小培養善心善舉
一名小學五年級的學生先后向云南貧困山區、四川地震災區和上海的敬老院捐出了3萬多元的壓歲錢。還有一名小學三年級學生拿出零花錢買了200多份文具送給了云南的一所希望小學,并給這所學校的每個班級買了一臺錄音機和100本書。圍繞好幾位這樣的候選人該不該當選金愛心學生,眾評委各執己見。同為評委的特級教師陸繼椿說,孩子獲得的零花錢和壓歲錢,已經是屬于他們自己掌控的“財產”,他們拿出一部分甚至拿出大部分來幫助困難群體,這本身就是善心,即使他們真是富家子弟,讓他們從小懂得捐助社會的意義,并且養成經常性捐出善款的好習慣,這將更好地推進社會的文明、進步與和諧。
捐款須得家長同意
讓評委們爭持不下的是,對于這樣的“捐家長的錢”的行為,在廣大青少年中是不是真正具有普遍的推廣和學習價值。據一些擔當評委的中小學校長介紹,每到學校搞募捐活動時,的確會有幾個“小大款”出手闊綽一擲千金,甚至還會有別苗頭看誰捐得多的情況出現。有評委表示,捐款行為是捐助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按我國的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就表明,中小學生在捐出大筆零花錢之前,必須征得家長的同意。主持評選工作的倪美琪老師說,事實上,現在許多孩子在捐出成百上千元的零花錢時,是得到了家長的首肯,甚至是在家長的帶領下參加捐助活動的,這樣的行為就很值得褒揚。
截至記者發稿時,本屆金愛心學生的名單還在最后敲定中。 本報記者 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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