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撞到路人后,身為大學教師的王某非但沒有下車搶救被撞者,反而車都沒停快速逃離現場。昨日,記者從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后,這名大學教師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王某系安徽省某大學教師。今年6月4日零時25時分許,王某酒后駕駛轎車途經合肥市阜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雙崗附近,將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侯某某撞倒致傷。事故發生后,王某未停車,卻駕車逃逸。侯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侯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及胸部嚴重損傷死亡。當日上午 10時許,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后,王某已賠付被害人侯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且已實際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王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肇事后逃逸,依法應從嚴處罰。案發后,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積極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庭審中其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且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遂作出上述判決。(安徽市場報-廬劍 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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