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設置要與實際相結合
法學本科教育既有職業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課程都是職業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課程的知識本來就不應該、也不可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直接的運用……可以說,把所有的課程都定位于職業運用的大學不是真正的大學,而希望把所有課程的知識都應用于實踐的學生也只能是個工匠
□劉凱湘
中國當下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可謂紛繁復雜,法學院本科生的課程設置是其中很值得討論和思考的一個問題。
就筆者在法學院從事教學二十余年所了解和掌握的情況,法學院本科生的課程大體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公共課,或稱全校公共必修課,如外語、體育、政治理論等,通常占學生四年全部學分的25%;第二類是專業必修課,即由法學院自己開設的、每個學生必修的法學基礎理論課程與專業課程,包括憲法、法理學、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通常有16門課程,約占全部學分的40%,第三類是選修課,約占全部學分的35%。此外,社會實踐和畢業論文占約5個學分。
上述課程設置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和質疑是:此種學院式的課程設置與現實脫節,不適應實際需要,學生畢業后不能馬上勝任諸如法官、律師的工作,而且很多課程的知識根本用不上。對這些質疑,需要作出妥當與理性的解釋和回應。
首先,法學院在課程設置方面到底有多大的自主權?全校公共必修課的課程門數與學分如果不減少,法學院想在課程設置方面有所作為就幾乎是舉步維艱的,但欲與校方商榷公共必修課的“減排”又幾乎是與虎謀皮。所以,法學院只能在首先扣除25%的公共必修課的范圍內琢磨課程設置的改革。而在剩余的75% 當中,又有40%是不能動的,即專業必修課,被稱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欽定”的。這樣,法學院真正享有自主權的“自留地”也就限制在35%的選修課上。當然,對于專業必修課,在課程名稱、學分分布、課程內容、教學方式等方面,法學院還是有一定的彈性空間的,關鍵看如何利用。
其次,如何看待所謂的學院式的法學教學模式(包括課程設置)?依筆者之見,學院式的教學安排與大陸法系的傳統、立法體制、司法適用、法律思維等均有千絲萬縷的關聯,法律與法學自身的知識特點決定了理性、邏輯、概念的重要性,而法律的普適性也要求法律執業者具有相對統一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思維,這些法律職業素質的養成如果沒有學院式的教學安排是幾乎無法達致的。
就此而言,大陸法系與普通法法系在教育中所運用的方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理念與歷史傳統的差別。以法律條文的體系化為特征的大陸法決定了傳授和學習此種法學的方式必須以理性的推理和概念的演繹為核心。與此相對,普通法本身是一種判例法,其所要求的學習如何在遵循判例的基礎上以案件事實為基礎實現同案同判的公平正義。但是,二者的教育目的卻又是相同的,即以知識訓練的方式為未來的法律共同體造就共同的知識和思維背景。
就“欽定”的十六門法學核心課程而言,公允地評價,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程序法與實體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傳統法學與當代法學有大體適當的兼顧與平衡,并且考慮到了作為一個法律執業者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與理論素養。如果沒有諸如憲法、法理、民法等基本法律學科的法學知識傳授、法學原理闡釋、法律思維培養、法治精神培植,何以向法律職業部門提供合格的從業者?而所有這些,都有賴于學院式的教學體制與人才培養模式。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和律師,在我國還包括檢察官、基層司法工作者,廣義一些還包括政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等,都應當接受這種較為嚴格的學院式教學訓練,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賴以立足的、具有獨特職業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和職業思維。
據說,現在全國大約有650家左右的法學院,包括許多工科院校、醫學院校、農林院校、外語院校也十分鐘情于法學教育,紛紛辦起了法學院,而且不少剛上馬的法學院雄心勃勃,招生規模比老牌法學院還大,甚至師資不過十幾個人的法學院一屆本科生招生竟然超過200人(像擁有近百名教師的北大法學院、人大法學院一屆本科生招生也不過200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對法學專業必修課進行統一的規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風險,因為他們將來都是法學院畢業的法學學士,都從事法律職業,若他們在法律知識、法學理論素養、法律思維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別,那就太玄虛了。
第三,如何看待法學院學生畢業后的適應性?其實,不管哪個專業,所有從大學校門剛出去的學生無一例外都會遇到如何把知識、理論等運用于實踐中的問題,這正是他們的使命,也正是未受專門法學教育的人進入司法職業群體所不具備的社會期待利益。再說得遠一點,大學畢竟不是職業中專或職業技校,社會和用人單位不應當要求大學生一到工作崗位就能夠立馬像一個熟練工一樣,這種不合理的期待不惟是對大學教育的誤解,也是對專門人才成長過程與規律的誤解。
第四,如何看待某些課程知識“無用”的問題?法學本科教育既有職業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課程都是職業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課程的知識本來就不應該、也不可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直接的運用,而是用來培養邏輯思維能力、學習能力的,甚至修身養性的。可以說,把所有的課程都定位于職業運用的大學不是真正的大學,而希望把所有課程的知識都應用于實踐的學生也只能是個工匠。
但是,以上理由絕對不能成為阻礙法學院教學改革(包括課程設置改革)的借口。本人對此問題的基本看法是:
第一,在已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了十多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學分已經占到全部學分接近一半比例的情況下,法律職業者大體相同的知識背景、大體相同的職業素養已經有相當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應當再干涉法學院的教學安排、課程設置等。
第二,專業必修課的教學目標、教學方式與教學內容都應當兼顧理論性與實踐性,既不能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學模式取代教師的理論闡釋與邏輯說理,也不能一門課程由教師從頭至尾講下來。在“填鴨式”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向學生強調法律規范的存在環境、司法適用的影響因素、每一案件的個性化、經驗與邏輯在處理案件中的交互作用等內容尤為重要。
第三,應當允許不同的法學院有自己的課程設置與教學方面的特色。例如,財經類院校的法學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開設更多的選修課甚至是必修課,諸如公司法、證券法、金融法、期貨法、合同法等,為公司、金融管理等商事主體或管理部門培養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形成自己的招生、教學、就業體系。
第四,為彌補學院式教學模式之不足,增強學生的職業實在感,縮短學生從書本到實務的適應過程,應當擴大法學診所教育的課時,增加診所教育的學分,并且,法學院應當增大對診所教育的投資,包括配備有實務經驗的教師作為診所教育的指導教師、增加診所教育的場地、解決學生在處理實際案件時需要出庭或參加其他活動的身份問題等。法學診所教育最能幫助學生拉近理論與實踐、抽象與具體、理性認識與感性認識、法律規范與生活事實之間的距離,也非常有利于學生畢業后較快地進入職業角色。遺憾的是現在很多法學院把診所教育僅僅作為一個形式,既不配備優秀的師資,也不幫助解決諸多的實際問題,使得診所教育的預期功能難以實現。
課程設置是整個教學的基礎。毫無疑問的是,如果不能最終在課程設置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就無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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