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11個省份進行新課改高考的消息,引發輿論對打破高考“一考定終身”的高度關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目前所謂的打破“一考定終身”,由于高考集中錄取制度尚未從根本上轉變,并不會對基礎教育的應試局面真正產生觸動。而新高考采取的“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綜合評價”三位一體錄取依據,也不過是對過去高考科目的重新組合而已,或者拆分、或者前移。
所有的問題都指向高考集中錄取制度——只有打破集中錄取制度,推行高校自主招生,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和綜合評價才能在錄取中真正發揮作用,使高考與新課改相銜接,并對基礎教育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形成強有力的引導。
自主招生制度面臨兩大質疑
近年來,作為教育改革的一部分,高校自主招生有所發展。但對于這項制度,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兩大質疑。
其一,高校的自主招生公信力如何保障?
根據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我國高校擁有包括自主招生權在內的7項自主權。但高校的自主招生,從2003年才進入公眾視野,當年有22所高校嘗試拿出5%的招生名額,進行自主招生。也就是從那時起,此前呼吁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輿論,轉而質疑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
為何會如此?是自主招生本身有問題嗎?非也!原因在于,雖然高校已嘗試自主招生,但高校自身相應的改革并沒有跟上來——對應高校辦學自主權,高校必須推進學術自治、教授治校、學生自治。也就是說,如果高校擁有辦學自主權(包括招生自主權),在校內卻沒有學術管理的環境,由行政力量主導教育資源與學術資源配置,受教育者不能參與學校決策與辦學監督,那么,自主權就有被濫用的危險。而事實也驗證了公眾的擔憂:自主招生的高校,并沒有按規定充分公布考生的信息,接受公眾監督,以至于大家總懷疑這背后有“權分”、“錢分”交易。更令人無奈的是,不能自證清白的高校根本就不理會質疑,依然故我。
其二,高等教育的資源配置效率會否降低?
集中錄取制度被公認的“優勢”之一,是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效率極高,在短短一個月中,可以完成全國1900所高校600萬新生的錄取。
反對打破集中錄取制度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如果自主招生,由學生來選擇高校,必然出現有的高校在一次錄取中招不滿學生,這就要多次招生,擴大招生周期,提高招生成本,而且還有可能多次招生之后依舊招不滿學生。
確實,依照美國高校自主招生的經驗,這種情況肯定會發生,就連耶魯大學這樣的一流名校,新生報到率也不到70%。如果我國推行自主招生,北大、清華這樣的大學,也會出現發出100張錄取通知書,卻只有六七十人來報到的情況。那些辦學質量一般的學校,情況可能就更加不妙。從資源充分配置角度,這似乎很有道理。但事實上,從高等教育的競爭角度看,資源配置效率低正是大學競爭的動力。假使一所學校發出100張錄取通知書,來報到的只有10人,這所學校將面臨嚴重的生存壓力,由此必然重視自己的辦學質量。這正是現代教育制度中,重視學校自主招生權的重要原因:通過受教育者以腳投票,形成高等教育的競爭機制,高考不單是學校選學生,更是學生選學校。我國的高考集中錄取制度,把學校分在不同批次,每個學生只能拿到一張錄取通知書,這在增加高等教育資源配置率的同時,限制了考生的選擇,也就降低了學校的競爭。其結果是,學校沒有生存壓力,不太重視教學質量,受到損失的,依舊是受教育者。這幾年,人才培養質量低、大學生對學校教育不滿,與此有密切關系。
完善自主招生必須推進高校改革
依舊保持高考集中錄取制度,就只能使所有高考改革,都在集中錄取的框架下“加加減減”,換湯不換藥地折騰考生。在筆者看來,如果我們真希望推行改變“一考定終身”的新高考,就必須打破高考集中錄取制度,建立健康、公正的自主招生制度。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又必須徹底改革高等教育制度。這已經成為擺在我國教育發展面前的重要課題。
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具體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恢復高校的自治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真正落實,首先需要政府轉變職能,改變對高等學校的直接管理,打破高校與政府的行政隸屬關系,建立法治框架中的高校和政府的委托代理關系。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確定國立大學體制改革的思路、目標。從取消高等學校的行政級別開始,通過建立大學撥款委員會、實行校長遴選制度等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使部屬高校成為首先落實自主權、自主辦學的高等學校。
其次,實行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是現代大學制度的組成部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仍可以改革按黨政干部選拔方式產生大學校長的傳統模式,倡導教育家辦學。應該強化遴選程序,建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官員、社會賢達、知名校友、學校教授等共同組成的遴選委員會,制定校長標準,面向社會公開征選,確定人選后由理事會或報教育部任命。這一過程必須有更大程度的社會參與,不能由政府主管部門閉門操辦。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校長任命的隨意性,增強校長的民意基礎和權威性,使校長辦學更關注教育規律與學術規律。
第三,實行學術本位的管理。高等學校作為教學和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實行不同于政府和企業、符合自身屬性的特定的組織管理。其核心是改變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平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實行以學者的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為特征的學術本位的管理。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中,要發揮學術機構的管理與決策作用。要轉變過去學校通過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等行政會議,進行所有決策的做法,改為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負責行政事務決策、執行教授會做出的學術決策,教授會負責學校學術事務決策。只有讓教授在學術事務決策(包括學科發展、專業與課程設置、教師聘任與發展、學生培養與學位授予等)中發揮作用,才會使學校的管理尊重教育規律與學術規律,淡化行政因素對教育與學術的影響。
其他還包括精簡高校領導人數和管理機構,以及改變高校治理結構,成立學校理事會,對學校戰略發展進行決策等。
簡單地說,假使高校能在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同時,改革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大學理事會,實行校長公開遴選,實行行政權與學術權分權,強調學術本位管理,那么,自主招生的公信力自然會確立。因為在學術民主管理中,行政的權力十分有限,辦學信息必須對教師、學生和公眾公開,招生等事務完全透明。
同樣,離開集中錄取制度保護的高校,面對受教育者的選擇,必然會重視人才培養,會以高的人才培養質量來參與自主招生競爭。至于資源配置率問題,不但可以通過從一次集中錄取變為多次錄取加以解決,而且,其本身也將成為衡量一所學校辦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從“改革障礙”變為“辦學動力”;而對應于多次錄取,人才的培養也必然要求從學年制轉為完全學分制,擴大學生的學習自主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新高考的成功,正取決于高校改革是否配套推進:能否淡化行政色彩,恢復教育本位和學術本位;能否打破壟斷,增強競爭。我們也可以說,新高考在“倒逼”高校改革。而高校能否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案,我們拭目以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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